08.15 遠離“路怒症”,別開“鬥氣車”

轉自:檢察日報

在高速路路口強行變更車道時,別了他人車輛,雙方在車流中瘋狂飆車肇事,結果各自獲刑——

遠離“路怒症”,別開“鬥氣車”

郭璐璐

載客途中,本應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可滴滴司機張某卻上演了一場生死時速大戰,瘋狂飆車最終造成四車連撞,致使早高峰擁堵兩個小時。日前,這起危險駕駛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當庭宣判,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與張某飆車的董某同樣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張某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競駛,造成四輛車連撞的結果,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車輛重大損失,但造成的潛在危險是無法估量的。”該案承辦檢察官、石景山區檢察院公訴部檢察官王碩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載客飆車釀禍

今年5月30日上午8時許,阜石路高架橋上發出幾聲尖銳的撞擊聲,因瘋狂飆車引發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行車記錄儀和沿途公交站臺的監控視頻還原了全過程。

行車記錄儀顯示,接上乘客後,滴滴司機張某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門頭溝區雙峪路口時,在強行變更車道時,別擋了董某駕駛的汽車。“我當時是正常行駛,他突然軋白線變更車道別我,我就鳴喇叭喊他停車,他卻搖下車窗對我豎中指。”董某認為,這是對自己的侮辱挑釁。“我想別停張某,要個說法,把事情說清楚。”

隨後,張某和董某開始了阜石路上的較量。其間,張某還不忘提醒乘客:“坐好了,咱得跟他鬥。咱們就得繞點遠了,要不就得打起來。”

從沿途一座公交站臺的監控錄像看,兩車的飆車行為明顯,在車流中頻繁穿插、互相別車。事後鑑定,張某駕駛車輛最高時速達到144公里,董某駕駛車輛最高時速達到118.4公里,而事發路段限速為每小時80公里。

在追逐競駛約5公里後,張某駕駛的汽車與董某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張某的汽車先後撞到正常行駛中的一輛SUV和一輛環衛作業車,直到撞到高架橋旁邊的水泥隔離牆停下。事故造成環衛作業車司機王某娟頭皮血腫,經鑑定構成輕微傷。環衛作業車、SUV遭到損壞,修復價格分別為7.2萬餘元、1.3萬餘元。

提起這起事故,乘客朱某驚魂未定,“我再也不坐他(張某)的車了”。

試圖掩蓋飆車事實

事故發生後,記者瞭解到,張某還曾試圖掩蓋飆車事實。在接受民警詢問時,他謊稱事故發生前沒見過董某的汽車,自己載客人去上班途中,因與右側車輛發生碰撞,自己的汽車失控造成事故。因行車記錄儀記錄了當時的情況,張某見無法矇混過關,才如實交代了事故發生的全過程。

“張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後不久,石景山區檢察院對張某提起了公訴。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張某表示願意認罪。但對為何高速行駛,張某有著自己的說辭:主要是因為車上載有乘客,自己就想著不停車趕緊跑,不想與對方發生肢體衝突。“自己想想也覺得後怕。”庭審中他哽咽著說,當時就是太沖動不計後果,已經通過此事長了教訓,“我認識到自己錯了,希望能警示其他人開車別太快”。

作為飆車的另一方,董某也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董某當庭表示,對指控內容沒有意見。不過,他認為事情因張某而起,主要責任也在張某,“我是要找他理論”。記者注意到,庭審前,張某、董某均已分別與受害人王某剛、王某娟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和解協議。

法院認為,張某、董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道路上與他人駕車超速追逐競駛,且造成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受損及他人受傷的後果,情節惡劣,他們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二人均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二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再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檢察官:遵守交規,不開“鬥氣車”

刑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該案承辦法官牟芳菲表示,張某、董某主觀上均存在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曲折穿行、多次並道、快速追趕行駛的行為,可以認定屬於追逐競駛。

“他們的行為已危害到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且造成一人輕微傷及兩車損失的情況,充分說明足以威脅途經人員、車輛的生命財產安全,足以引起同道路行駛車輛的恐慌。”牟芳菲補充說。

“張某所駕汽車內搭載著一名乘客,張某未考慮到乘客的安危,且事故是因其有不文明駕駛併線行為所引發,其行駛速度也高於董某,社會危害程度較董某略大。”牟芳菲表示。

近年來,因飆車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頻發。一些追逐競駛行為不僅會涉嫌交通肇事罪,甚至還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王碩蕾提示,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上行駛,難免會與人發生小摩擦,但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要考慮車上乘客以及其他車輛的安全。駕駛員要遵守交通規則,遠離“路怒症”,不開“鬥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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