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關鍵看這兩點

如今,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斷出現了各種新的情況,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問題在立法上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使得實踐中在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存在一定的爭議。


而在《婚姻法》中也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貸,到期不能償還的,債權人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而夫妻一方則主張為個人債務。

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關鍵看這兩點

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範圍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同時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下面我們一起來看案例。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1.王某、李某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丈夫王某借款2000萬元,與債權人簽訂《借據》,妻子李某並未在《借據》簽字。後債權人將王某、李某訴至法院,一二審均依照“舊規則”(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推定2000萬元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新規則”出臺後,王某、李某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主張妻子李某對2000萬元借款毫不知情,應適用“新規則”予以改判。

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關鍵看這兩點

2.婚姻存續期間,小麗之夫張華以個人名義向楊安義借款1900萬元,後不能歸還,債權人楊安義將小麗、張華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皆以“舊規則”認定1900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新規則”出臺後,小麗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主張該借款小麗並不知情,應適用“新規則”予以改判。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


下面我們再看看具體情況。

1、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之間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2、起訴離婚後又撤訴的,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不解除,此期間發生的夫妻債務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如一方能證明對該債務不知情,且該債務未用於家庭生活的,可不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有兩個:

1.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2.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

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關鍵看這兩點

所以說,在認定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時,應著重考慮舉債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舉債之後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舉債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