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如何扣除?

姜芸芸


您好。對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其實在稅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只是由於相關規定散見於多個文件,好多人瞭解不夠全面準確。下面我們共同瞭解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該如何扣除。

一、一般情況下的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也就是說,除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般情況下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當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含視同銷售(營業)收入)”為扣除基數,按照15%計算扣除限額。對於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扣除,超過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扣除。

二、特殊情況下的扣除

(一)特殊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
一、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實對於上述特殊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早在2012年5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公佈了《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文件進行了明確,財稅〔2017〕41號文件其實是對前一個文件的延續。

需要注意的是,這項政策執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哦。

(二)特殊時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如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是隻要企業選定了處理方式,是不能改變的。

(三)追補釦除

企業如果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在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作專項申報及說明,追補到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追補確認期限不超過五年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六、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文|稅關小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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