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提供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一科第一章(總論)第一節(法律基礎)相關知識點如下: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
主要形式的制定機關與效力等級
【提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
1.國家主權的事項;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罰;
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7.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和仲裁製度;
11.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法的分類
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將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對比】
1.違約金是民事責任,罰款是行政處罰,罰金是刑事責任。
2.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責任,拘役屬於刑事責任。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於行政責任,沒收財產屬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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