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假冒“3M”商標賣口罩,4人被判刑

截至3月3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審查逮捕1806件2174人,審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審查起訴1286件1580人,審查提起公訴962件1144人。

近日,最高檢發佈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一、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案例1:出售三無口罩獲利7萬元 被判2年8個月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浙江仙居的方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江蘇蘇州批量採購了白色二層、三層口罩,在明知該口罩屬於“三無”劣質產品的情況下,在網上及線下向柯某某、蔣某某等人進行銷售。自1月25日至2月5日,共銷售25萬餘隻口罩,金額24萬元左右,非法獲利7萬餘元。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假冒“3M”商標賣口罩,4人被判刑

涉案“三無”劣質口罩

2月5日,經檢驗機構檢測,該批口罩的過濾效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2月6日,仙居縣公安局對方某某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仙居縣檢察院介入偵查,提出了補充相關證據意見。10日,仙居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仙居縣檢察院同日作出批捕決定。12日,仙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次日,仙居縣檢察院對被告人方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並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14日,仙居縣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口罩。

案例2:倒賣不合格消毒液 批捕!

1月25日,湖北孝感人楊某見當地疫情比較嚴重、防疫物資緊缺,遂與桂某商議做防疫物資生意——由桂某負責組織貨源,由楊某負責銷售。27日,桂某託親戚從河北石家莊市購買了30700公斤“衛藍”牌84消毒液,並於31日運至孝感。

當天,楊某與桂某在收貨時發現該批84消毒液是“冀藍”牌,與事先約定的品牌、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書均不一致,且接收的消毒液沒有粘貼商標,而是將商標標識與貨物分開擱放,商標上也看不到應有的“消準”字樣。

桂某和楊某明知上述情況,仍將其中6000公斤消毒液銷售給孝感市孝南區兩個鎮的防疫指揮部,將24000公斤銷售給藥商劉某,銷售金額共計14.8萬元。藥商劉某於當天銷售給孝感市某區防疫指揮部10000公斤,銷售給孝感某藥店10450公斤。2月1日,該藥店10450公斤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並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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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現場

經鑑定,該批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屬於不合格產品。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案涉嫌犯罪,於2月5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同時抄送檢察機關。

孝感市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瞭解案件及證據情況,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證方向提出引導意見。經公安機關提請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檢察院對桂某、楊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批捕決定。

案例3:生產劣質口罩被抓 疫情當前,取保候審

1月21日至27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其2009年創辦的浙江蘭溪某工藝品廠生產的堆放在倉庫的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產品,通過微信朋友圈推銷,賣給多家藥店,銷售金額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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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機構檢測,其銷售的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月2日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蘭溪市公安局於當日立案偵查。後蘭溪市公安局提請批捕姜某某,市檢察院對其作出批捕決定。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被逮捕後,蘭溪市某勞保用品廠以姜某某系該企業實際控制人,負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為由,向蘭溪市檢察院請求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立即指派檢察官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一是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對該勞保用品廠口罩項目情況進行調查。經核實,該廠於2020年2月14日註冊成立,主要生產民用一次性口罩和兒童口罩;二是對該勞保用品廠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該廠生產經營情況和姜某某的職責作用;三是提審姜某某,核實相關情況,並確認其認罪悔罪態度。最終核實該勞保用品廠是該市僅有的具備兒童口罩生產能力的企業。姜某某作為企業實際控制人掌握生產設備和原材料進購渠道,企業後續擴大生產所需的設備與原材料短缺問題亟待姜某某聯繫解決,若持續羈押,將影響企業擴大生產,從而影響市防疫物資供應。

綜合調查核實的相關情況,檢察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十二項規定,認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於2月20日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當日姜某某被取保候審。2月24日,檢察機關對企業進行回訪,該勞保用品廠已搬進新的廠房,新購買的機器設備也已投入使用,擴大了生產規模,對當地防疫物資供應起到了積極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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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深入企業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

【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依法懲治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犯罪

案例4:銷售過期口罩 提起公訴!

1月29日,被告人紀某某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區呈擴散、蔓延勢頭,感到醫用口罩市場需求量巨大,遂通過網絡聯繫到某旅遊用品廠,以0.5元一隻的價格購買了9600只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並於當晚銷售完畢。

此後,紀某某看到銷售口罩利潤可觀,明知該廠另有6萬隻口罩已過期,仍以0.1元一隻的價格全部購入。為掩蓋口罩已過期的事實,1月30日凌晨,紀某某將上述口罩存放於自己所經營的健身游泳館內,銷燬標註有生產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證。1月30日至31日,紀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銷售信息,以一隻0.5元至2元不等的價格將上述口罩出售給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

經檢驗機構檢驗,涉案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系不合格產品。江蘇揚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紀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並於2月1日對其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後,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口罩的性質、功能用途、銷售口罩時的主觀故意等方面強化證據收集,確定了涉案口罩系醫用器械,且銷售時紀某某主觀故意明確,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建議公安機關變更涉案罪名。

2月22日,公安機關以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2月24日,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紀某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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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訊犯罪嫌疑人紀某某

【相關法律法規】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本罪中的醫用器材包括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

三、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

案例5:假冒“3M”商標賣口罩 4人被判刑!

被告人程某某系江蘇南京某藥業公司醫藥代表。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緊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議購進口罩向藥店加價銷售以牟利。1月21日,兩名被告人聯繫南京個體經營戶丁某某、張某某,購入“3M”牌口罩5.16萬隻,並獲悉口罩系仿製。經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經營的家庭小作坊生產的劣質仿冒“3M”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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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假冒偽劣“3M”口罩

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微信群內發佈消息稱,有一批3M公司為疫情防控連夜趕製的口罩,可向各個藥店供貨。22日晚至23日凌晨,程某某在其就職的藥業公司,以人民幣30.9萬餘元的價格將上述劣質口罩銷售給二十餘家藥店,並提供了虛假的檢驗報告。經鑑定,上述標有“3M”註冊商標的口罩為侵犯“3M”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過濾效率不符合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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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謊稱口罩有氣味是因為“3M”趕工生產所致

1月29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將線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該分局在2天內抓獲了涉嫌銷售偽劣口罩的程某某、朱某等4人,並予以刑事拘留。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於當日接到公安機關案情通報後,立即通過視頻會議系統遠程提前介入案件,從案件定性、證據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頭等方面提出偵查取證建議。

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同日雨花臺區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提出了進一步偵查意見。20日,雨花臺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雨花臺區檢察院受案後,聽取了辯護人以及被害單位的意見,並依法訊問了四被告人,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於21日提起公訴。


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於3月2日遠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16萬元;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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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案件通過遠程視頻系統開庭審理

【相關法律法規】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四、依法懲治涉哄抬物價的非法經營犯罪

案例6:10倍天價銷售防疫用品 批捕!

犯罪嫌疑人張某、賈某系天津市某大藥房連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蘇某、王某分別系該公司下屬藥店的店長。1月21日,張某、賈某決定提高公司下屬藥店所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趁疫情防控之機牟取暴利,並通知各店長執行。隨後,該公司下屬7家藥店,大幅提高20餘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並對公眾銷售,其中將進價12元的口罩提價至128元,將疫情發生前售價2元的84消毒液提價至38元。

從1月21日至27日6天時間內,非法經營額達100餘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的防疫秩序。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後立案偵查,並於次日將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抓獲歸案,並對犯罪嫌疑人張某、賈某、蘇某、王某等4人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立案後,津南區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先後四次與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固定涉案公司下屬藥店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證據,並對各藥店銷售情況進行審計,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涉案證據。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假冒“3M”商標賣口罩,4人被判刑

檢察官提訊犯罪嫌疑人

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對張某、賈某、蘇某、王某等四人提請批准逮捕。津南區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訊系統訊問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經審查,張某等4人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達一百餘萬元。當日,天津市津南區檢察院決定對張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

【相關法律法規】

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資或基本民生物品的價格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隨著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也要準確把握刑事政策,統籌考慮穩定市場秩序與恢復市場活力,為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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