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公安部督办,“5·31”特大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案在苏开庭

2018年7月18日和19日两天,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这也是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野生动物类型最多、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件。

公安部对本案进行督办,成立“5.31”系列特大专案,法院采取七人大合议庭审理。多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公安部督办,“5·31”特大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案在苏开庭

公安部督办,“5·31”特大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案在苏开庭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郑佳俊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官起诉指控:2016年年初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黄某某、李某某等6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所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多次从江苏、浙江、河南、四川、广东、云南等地跨省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2只、绿鬣蜥6条、长臂猿2只、蟒蛇1只、尼罗河巨蜥1只、猕猴4只、灰鹦鹉2只、玳瑁3只。

被告人何某为了让被告人郭某某寄养代售野生动物,多次将大量蟒蛇、蜥蜴等动物通过快递运输到广东,后公安机关在郭某某父亲住处查获被告人郭某某尚未出售的蟒蛇三条、巨蜥二条、其他鬣蜥二十多条。

公安部督办,“5·31”特大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案在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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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5·31”特大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案在苏开庭

(涉案小动物照片)

被告人何某、黄某某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郭某某非法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何某某非法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贩卖珍贵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取七人大合议庭审理

公安部督办,“5·31”特大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案在苏开庭

法庭上,公诉人还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就本案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警示意义等方面的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

因为案情重大,涉案人数众多,合议庭并没有当庭宣判,择日将继续开庭审理。

多名代表委员旁听庭审

为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促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还邀请了9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并当场发放了《检察官出庭表现评议表》,征求对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方面的满意情况,收集对公诉人出庭和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受到了代表委员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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