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亮劍“野味產業”革除濫食野味陋習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回應各方關切,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當前,野生動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存在,“野味產業”規模龐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必須同時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交易及相關行為和活動,包括有形市場、網絡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販賣等各種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和活動,斬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利益鏈條。

“此次《決定》可以說是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中心主任錢葉芳說,在《決定》的基礎上,為了真正徹底地實現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維護生態平衡的目標,還需要進一步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全面禁止商業性人工繁育制度,將《決定》保護野生動物、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決心和魄力法治化,徹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加快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

來自國家林草局消息顯示,截至2月26日,全國各地林草系統清理整治市場餐館飯店等經營場所35萬多處,檢查人工繁育場所15.3萬多處,辦理野生動物違法案件690起,收繳非法工具2919件,收繳野生動物3.9萬多隻。

濫食野味屢禁不止,國家林草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副司長王維勝認為有多個原因,包括極少數人有野味滋補獵奇炫耀觀念;不法分子可牟取暴利;我國野生動物種類繁多,不少野生動物未納入管理範圍;基層保護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市場執法過程中野生動物識別鑑定、取證成本高等。

此次《決定》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同時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此外,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

應全面禁止野生動物商業性人工繁育

在錢葉芳看來,應當進一步修法全面禁止野生動物的商業性人工繁育和利用,包括藥用、毛皮獲取等,同時採取有力措施,幫助現有商業性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利用行業退出和轉型。

“全面禁止野生動物商業性人工繁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錢葉芳說,此舉有利於更加徹底地避免公共衛生安全風險,也有利於野生動物養殖產業的轉型和人工替代品的研發。

據悉,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法工作已經列入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錢葉芳認為,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應當秉持其立法宗旨,將野生動物的利用和人工繁育限制在公益領域。“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並未將‘利用’納入其中。而允許非食用人工養殖不符合野生動物保護法之立法宗旨,也為推動和擴大對野生動物的非法經營利用提供了可突破的‘口子’”。

“目前在我國,基於各種原因,野生動物人工養殖規模大,飼養管理水平低,市場交易秩序混亂,缺少行業自律。與此同時,還存在檢疫空白、盜獵洗白、養殖汙染、動物虐待等問題。禁止商業性人工養殖,可以避免在這一領域持續進行低效而缺乏社會意義的執法資源投入。國家應當將有限的執法資源投入到亟待加強的盜獵、防疫、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監管之中。”錢葉芳說。

應以保護為目的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按照《決定》,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同時,《決定》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決定》明確,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決定》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審批和檢疫檢驗規定,加強審批和檢疫檢驗管理。

在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江看來,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規定雖有很大改進,但法條中關於“規範利用”“人工繁育制度”“野生動物製品和食品”的提法不符合野生動物保護法之立法宗旨,也為推動和擴大對野生動物的經營利用提供了可突破的“口子”。

孫江認為,野生動物的人工馴養和繁殖,主要有一個目的,即為了避免野外種群因數量下降而造成瀕危狀態,野生動物的人工馴養和繁殖不能由商業機構做,應該由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機構進行。也就是說,數量嚴格控制的人工繁殖,不是為了人的商業利益,是為生態平衡和野外動物種群的保護而進行的,目的是科學有序放歸野外,補充野外種群數量不足。

鑑於此,孫江建議修改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秉持其立法宗旨,嚴格限制野生動物商業性利用。同時,在未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中,應強調馴養和繁殖野生動物服務生態平衡和野外動物種群的保護的目的,弱化馴養和繁殖服務於人類利用的目的,嚴格限制野生動物商業性利用,禁止商業馴養和繁殖瀕危野生動物。(朱寧寧)

編校:侯朝宣、王嶺、楊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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