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本期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要求,企业投资比例前10位的股东情况要在“《企业基础信息表》——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栏目中填报,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行次选择填报技巧

政策梳理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样,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分取红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很显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构成影响,同样,也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分配股息、红利,既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又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因此,通过填报“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可以有效的掌控企业的分配情况。下面是几个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是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三是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四是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是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等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递延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等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递延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分期缴税计划由纳税人自主制定。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变更分期缴税计划要重新报备。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填报技巧

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外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具体详见《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附表——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股东名称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投资比例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国籍(注册地址)

其余股东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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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即应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股东个人基础信息应向税务机关报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等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重点纳税人。

代扣代缴申报转增股本情况应单独填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来源/中财讯集团

作者/吴清亮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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