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事業單位人員身份:並非是阻卻與其它組織形成勞動關係的法定事由

案例評析:江蘇澳吉爾生態農業科技公司與曾廣峰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的法理分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的事業單位人員身份能否阻卻其與原告形成勞動關係。該案的裁決表明勞動者與事業單位存在人事關係,不當然妨礙其與其他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這一結論在法理上是成立的。但是,從裁決的理由來看,有點牽強。也就是說,裁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和法理,但裁判依據說理不充分。這裡就涉及事業單位人員是否有“禁止兼職”的問題。查閱了大量文件,本人沒有發現相關規定。

假設有這樣的禁止性規定,那麼到底是一個“管理性規定還是一個效力性規定”,這是一個規定的性質問題,是一個法理問題。如果不是“禁止性規定”,那麼構成“管理性規定”的可能性很大。

當然,“管理性規定”又可以分為“管理性禁止”與“一般的管理性”規定。前者在本人看來,勞動者所在的事業單位可以沒收勞動者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收入,這是給該事業單位的管理權,而不是阻卻勞動者與其它組織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法事由。

如果是“一般的管理性”規定,那麼就什麼都不用說了。不但勞動者可以與其它組織建立勞動關係,而且其基於勞動關係獲得的報酬是合法的,其所在的事業單位也無權過問,更不用說沒收了。

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非法律實務團隊負責人

學歷背景:中南(工業)英語本科、湘潭大學法理學碩士、國際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語言:中文、英語

研究領域:疑難勞動爭議(國內)、涉外勞動爭議、國際投資等

執業領域:涉非法律事務、非洲國家勞動法、涉外勞工法律風險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