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7 「纪法之窗」严禁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

「纪法之窗」严禁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

纪法之窗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掌握党纪法规,丰南区纪委监委与《今日丰南》报、丰南电视台、丰南发布联合推出《纪法之窗》专栏,讲述相关案例,解读党纪法规,明晰法纪底线,以期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严禁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

案 例:

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原为民服务中心主任、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夏某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问题。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夏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共计769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利15203元。2018年2月,夏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修订版)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法规链接:

本案中,夏某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应受到党纪处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党员干部既是普通群众之中的一员,更是为普通群众服务的一员,身兼重任,应时刻铭记身份,从点滴做起,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各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安全、廉洁,坚决杜绝用公权力为自己谋私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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