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 酒駕一時爽,肇事悔終身!

生命健康是我們每個社會人追求現世幸福最基本的條件。生命的可貴,遠超於其他一切外在物質形式。尊重生命、保護生命,不僅是我們對自身安全的一種負責,更是我們對維護他人生命權應盡的義務。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損害或藐視生命健康的行為不勝枚舉,其中“酒駕”應當是這類行為的“典型代表者”。


酒駕一時爽,肇事悔終身!



隨著酒駕入刑,很多酒駕醉駕行為被曝光示眾。可即便如此,以身試法的酒駕司機仍層出不窮。據瞭解,大約半數的交通事故均與酒後駕駛有關,酒駕醉駕已成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殺手”。大多數酒駕司機都是在抱有僥倖心理的前提下進行知法犯法行為,只有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才會悔不當初、追悔萬分。然而事後悔悟是無用的,任何拿生命開玩笑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嚴懲,下面在2015年發生的一例案件便深刻地說明了這個道理。


酒駕一時爽,肇事悔終身!



2015年2月24日中午,朱某和一群朋友相約去安陽市區聚會,在吃飯與唱歌的娛樂活動過程中,朱某和朋友們都喝了不少酒。在喝完酒之後,朱某便駕車搭載4位朋友前往下一目的地。在25日零時50分左右,一行人在沿安林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郭流寺村口時撞至道路中間隔離帶,造成朋友史某在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事發後,史某的父母向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涉事的主駕駛人以及其他當事人進行追責及法律賠償。此案在2015年7月20日塵埃落定,法院最終判決酒駕者朱某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受害人父母精神損失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0餘萬元,其他人員因不積極勸阻和制止酒駕行為所以也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判決下來之後,酒駕人朱某表示無力承擔相應經濟賠償,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追悔莫及。但事已至此,任何追悔都已於事無補。判決之後由於被告長時間不履行賠償義務,2019年1月18日凌晨,殷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凌晨執行行動中強制將被執行人傳喚至法院,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賠償。


酒駕一時爽,肇事悔終身!



酒駕,以及任何一項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都是以付出生命為代價的。當你在做這種行為的時候,你便已經給自己的頭上懸了兩把刀,一刀指向自己,一刀指向別人。作為一個社會人,應該有最起碼的道德底線,你可以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但請不要傷害他人。


酒駕一時爽,肇事悔終身!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雖然是一句老生常談,但是卻格外具有教化道理。任何人都不應該輕率地對待生命,生命美好且脆弱,只有好好珍惜呵護,才能讓生命之花璀璨綻放!我們應共同抵制酒駕行為,讓此類交通慘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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