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轉發國家信訪局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試 行)

國家信訪局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規範和加強國家信訪局外聘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管理,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信訪局法律顧問是指經過遴選,由國家信訪局聘請擔任法律顧問的法學專家或律師。

第三條 法律顧問承擔以下職責:

(一)參與規範性文件的論證;

(二)為重大項目招投標、重要合同起草提供法律意見;

(三)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四)承辦國家信訪局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 國家信訪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法律顧問的日常業務管理,會同人事部門對法律顧問進行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

第五條 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四)瞭解信訪工作;

(五)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法律、紀律或行政處分;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六條 法律顧問由法制工作機構會同人事部門,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選:

(一)邀請法學專家,或者通過政府採購程序擇優選擇一家律師事務所及該所推薦的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的候選人,報局長辦公會批准。

(二)通過國家信訪局門戶網站公示候選人信息。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與法學專家簽訂《法律顧問聘任合同》並頒發聘書,與律師事務所簽訂《聘任常年法律顧問協議書》並向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頒發聘書,通過門戶網站正式公告法律顧問名單。

第七條 《法律顧問聘任合同》、《聘任常年法律顧問協議書》三年一簽,服務期滿重新啟動遴選程序。

第八條 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二)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四)聘任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洩露黨和國家的秘密,不得違規記錄、存儲、複製、洩露國家信訪局工作秘密以及未公開的內部工作文件、程序等信息,不得擅自發表涉及未公開工作內容的文章、著述,解聘時接受脫密期管理;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國家信訪局法律顧問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國家信訪局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法律事務;

(五)聘任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顧問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個人以國家信訪局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被告的委託事項,不得從事有損國家信訪局形象和聲譽的活動。

第十條 法律顧問對於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一般諮詢事務,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按照隨時聯絡、隨時答覆的原則處理;對於複雜法律事務,原則上應在8小時內作出書面答覆;對於特別複雜或者疑難的問題,應在國家信訪局要求的時間內作出書面答覆或者提供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所在律師事務所應安排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每月至少一個工作日,到國家信訪局交流溝通情況。

法制工作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法律顧問會議,聽取對國家信訪局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存在以下情形的,暫停其法律顧問工作,經過調查處理,視情況恢復工作或者報請局長辦公會批准後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提供法律服務出現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履職過程中出現違法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工作紀律、行業規範等行為的;

(三)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影響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從事有損國家信訪局形象活動的;

(五)違反聘任合同或協議,或者出現其他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情形的。

解聘情況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通報所在單位或者律師協會。

解聘後,剩餘法律顧問費用不再發放。因重大過失或違規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法律顧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在律師事務所負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國家信訪局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

第十四條 國家信訪局按規定支付法律顧問費用。

法學專家費用按照“一次一支付”的原則支付。諮詢費參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的標準實時支付;出具法律意見書、參與行政應訴等費用通過協商議定;因履行職責產生的差旅費由國家信訪局負擔。

律師事務所費用按照包乾原則支付。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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