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民事訴訟不服法院二審判決結果,還有辦法嗎?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很多人以為法院二審宣判了,因為是終審宣判,就沒有辦法了,實際上不是這樣子的。

民事訴訟不服法院二審判決結果,還有辦法嗎?

如果對法院民事判決二審不服,該怎麼辦呢?

第一種方式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不可再進行上訴 ,只能申請再審了。申請再審的期限一般是自二審判決生效後六個月,但是特殊情況不受6個月限制。例如新證據的出現,或原判決所依據的其他判決被撤銷或改判等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這一條法律,大家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但是再審不是說你申請了法院就同意再審。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不服法院二審判決結果,還有辦法嗎?

第二種方式是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所以大家是可以提出抗訴的。

最後一種方式就是確實發現檢察院法院有枉法行為,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向信訪部門進行反映。但是在目前建設法治社會,深入全面推進的今天,法院,檢察院枉法裁判的案例非常少,所以這種情況可能性非常小,一般來講,只是理論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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