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有疗效的药品为何会被认定为“假药”?

前言

电影《传染病》中有这样一段情节:在全球爆发高传染性、高致命性传染病的背景下,一个记者为了谋取财产,谎称自己的病被连翘治愈,由此导致民众争相购买,记者也成功从连翘生产商处获取了大量财富。回到现实生活中,被新冠肺炎影响的中国也在上演着如电影一般的情节,从早期的民间土方、偏方可抵御新冠肺炎,到后来的双黄连事件,社会大众的敏感神经一直高度紧张,生怕错过了“救命药”。由此可见药品的重要性,历史上,人的平均寿命不过30岁左右,而现在,一些发达地区的人的平均寿命已经超过了70岁,药品的贡献不可磨灭,药品除了能维持人正常的生理机能,还是一种弥补健康损失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药品安全成为了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

数年前,由于药品市场管理混乱,众多药品事故案件屡见不鲜,药品制造者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不惜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向民众销售无效的假药,甚至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假药,我国政府也因此加大了打击违反犯罪行为的力度,但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具有疗效但是不符合药品管理制度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处理,相关当事人也受到了处罚,这种与日常生活经验不同的标准,造成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质问,有疗效的药品为何会被被认定为“假药”?这样的好人为什么要被抓?首先来看几个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一

2002年,陆某罹患慢粒性白血病,为了维持生命,他不得不服用一种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物,“格列卫”产自瑞士,每盒售价超过了2万元,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年代,这无疑是一天文数字。后来,陆某通过熟人介绍,从日本购买了产自印度公司的仿制药品,该种仿制药品不仅药效与“格列卫”几乎相同,而且价格相当便宜,每盒仅需4000元。陆某在得知这一渠道后,不但购买了印度仿制药品自己使用,还出售给广大慢粒性白血病病友,其出售价格甚至更低廉。2014年,陆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沅江市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对此,许多使用过陆某代售的印度仿制药品的白血病患者为了能够打动司法机关,共同写了一份请愿信,请求免除对陆某的处罚。

经典案例二

张某曾任职于美国一家医学研究中心,主要负责癌症的靶向药物的研制。回国后,他利用国内制药公司的实验室,陆续研制出各种抗癌药物。在申请向相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失败后,张某开始自己生产、销售这些药品,相比进口药,张某的药品价格要低得多,疗效却与进口药相同,但案发后,张某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四年零六个月。

经典案例三

倪某是一个仅具有小学文化的江湖郎中,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别人的“祖传秘方”掌握在了倪某的手里,之后,经过倪某的改进,“祖传秘方”成为了一种能有效缓解癌症症状的中草药秘方,但是倪某并未对其的秘方申请相应的批准文书,据很多患者的描述,使用了倪某的秘方后,病情有明显好转。2013年,倪某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10年。

有疗效的药品为何会被认定为“假药”?

01案例分析

司法实务中将尚未拿到批文的外国合法药品、自主制造药品及民间秘方认定为假药,理由是生产、销售这些“假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管理药品市场的秩序,但这些药品本身的疗效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许多可以恢复病人健康、挽救病人生命的药品却均被禁止,这背后折射出了情理与法理相冲突的困局。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科技实力不断迅猛发展,但在制药科技方面,我国的进步缓慢,可以说落后发达国家相当大的距离。因此,能治疗如癌症等疑难杂症的药物通常都需要进口,这其中的大部分甚至不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在这样的压力下,那些只能依靠进口药物维持生命但却无力长期负担的病人只能另谋他路,如此一来,便宜的“假药”就成为了他们的首选。广大民众认为,将这些药品归类于“假药”是不合理的,从情感上来说也是难以接受的,因为经过检测后,这些药品的各项指标均合格,其对患者的病情百利而无一害。这些案件中,当事人仅仅因为未按照药品管理秩序生产、销售药品,其所拥有的药品就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假药”,这与日常生活中所存在的假药可能有着很大不同。在具备一定生活经验的人看来,假药应当会危害病人的身体,导致病患人财两空,但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药品,既有疗效,价格上也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使得社会大众不理解。因此在网络上,许多网友对此愤愤不平,为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鸣冤喊屈。

02问题原因

在市场经济盛行的今天,我国不仅享受着其所带来的红利,也接受着其所带来的挑战。药品市场的混乱,造成了多起重大医疗事故,如“鱼腥草”事件、狂犬病疫苗事件等等,因而各界呼吁加强立法建设,从严处罚,保护药品安全。为了顺应这一呼声,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了修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被废除,使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构成该罪的标准降低,体现出立法更加倾向于严格惩治药品问题。

而且在我国,从法律的条文,诸如各类兜底条款等,可以看出法律受国家优先、集体主义、和谐社会等理念的指引,呈现出偏向制度保护的特点,秩序价值也是国家层面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罪涉及的是复数法益,也就是药品的管理制度以及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当一个罪名涉及到多个法益时,若要定罪量刑,那就需要明确法益的主次,优先考虑主要的法益,其他法益作补充、完善,明显可见,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应为药品管理制度,没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去规范大众的行为,那么每个人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一种制度就如同空气一样,平时人们可能不会太注意到它的存在,实际上无时无刻不享受着一种制度带来的便利,一旦失去才会发现制度的重要性。而正是因为有了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才会有如今科学的分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中成药和西药等等,便于人们对症下药;正是因为有了药品管理制度,人们在购买药物时才能无顾忌的购买,实际上人们潜意识中已默认了管理制度会对药品进行筛选;正是因为有了药品管理制度,药品说明书才能如此详尽,让人们充分了解药品的副作用。

因此,我国政府对药品制度从严管理是相当有必要的,没有一个从严治理的药品制度,全中国病人的生命安全都将处于不确定的危险状态,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神农氏”,都有能力尝试各种药品去确定究竟哪一种药品对自己有利

03完善与改进

当然,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也有着待完善改进之处,民众的疑问也不是丝毫没有道理。研发药品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国外制药公司由于发展时期较早,拥有雄厚的财力,也吸引了更为优秀的人才,因此国外制药公司往往掌握着最为先进的制药技术,众多疑难杂症的必需药物,特别是癌症药物,都被国外公司掌握。在我国现有的药品管理制度下,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较为严格,不可能允许仿制药的出现,药品进口关税较高,国外的正品药价格奇高,明显与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不相适应,部分“救命药”甚至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以致于众多家庭为了自己的病人家人而倾家荡产,甚至支离破碎。因此,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一句:“发现世上只有一种病,穷病。”让不少观众潸然泪下。出于求生的本能,不少病人只能另辟蹊径,如陆某案中,病人从国外购买仿制药的方法等等。

我国政府自然清楚这一情况,也迅速作出了反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的认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法律规定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 变质的;

(四) 被污染的;

(五)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我顾问》温馨提示

我国政府已经对“假药”的构成要件作出了缩小化的解释,这一行为顺应了民意,体现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彰显出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社会大众在运用朴素的道德感情发问时,也应尝试从宏观角度考虑问题,正如政府也会采纳民众意见一样,这样双方才能更好的交流理解,共同推动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早日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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