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辛普森、周立波、孫楊案,有個共同點。必須遵守,否則違法,有罪

審判公正,包含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而說到程序公正,比較抽象。最好的例證如下:

切蛋糕的人後拿蛋糕。

否則分蛋糕,誰得便宜,誰吃虧,就是個說不清的事情。

而更重要的在於限制了切蛋糕者產生不公平的想法。因為結果受程序控制,不受他控制。

除了這個例證外,還有兩個案子能夠體現程序正義,且與孫楊的案情,很類似。

案例一:辛普森案

1994年,美國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殺妻一案,審理一波三折,由於警方在採集證據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造成違法,結果部分證據被否決,導致整個證據鏈不完整,無法證實辛普森有罪。辛普森最終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


辛普森、周立波、孫楊案,有個共同點。必須遵守,否則違法,有罪

血手套

要點:採集證據程序違法,所謂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也成為美國曆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案例二:周立波

美國時間2017年1月19日,紐約警方稱中國著名脫口秀演員周立波與另一名男子在紐約長島被捕,警方從車上搜出槍支和可卡因。後法院判周立波無罪釋放。

理由是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沒有明顯違法犯罪行為的話,警察沒有經過當事人允許或者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車的。而警察越權了,所以,警方當場搜查出的槍支和毒品等證據,都是無效證據。


辛普森、周立波、孫楊案,有個共同點。必須遵守,否則違法,有罪

如此審判,毒品是誰的,已經不重要

要點:美國人對公權力歷來持懷疑態度,因此對公權力的限制非常嚴格,要求執法活動必須合法合規,如果警察不能證明證據是合法取得的,甚至只是有一丁點的不合規,那麼證據一律無效

程序價值就在於有些事實很難公正認定

因為每個人都不能回到事情的本源,所以有些事實很難說清楚,只能藉助程序來做判斷。當程序價值發揮到極致,事實也就不那麼重要了。

辛普森、周立波、孫楊案,有個共同點。必須遵守,否則違法,有罪

孫楊說不清楚,又不閉嘴,自己很著急

孫楊之所以陷入不清不白中,關鍵點就在於用來證明事實的檢測程序不清不白。因此,判決要不要考慮程序公正,很重要。

不然清白結果如下:

從正面講,檢測人員都有證,那麼砸瓶就是孫楊的問題。

從反面講,如果孫楊不要求檢測人員出示證件,檢測結果不出問題,孫楊清白;檢測結果出問題,孫楊不清白。哪怕有人做鬼,孫楊也得閉嘴認了。

有人說孫楊認識檢測官,還有過節,不需要驗證。

無語,這也是程序違法啊,認識某人,並不代表某人一直有資格,這是兩個邏輯。難道執法身份還有終身成就獎?尤其重要的是如果真的

有過節,檢測人員應當主動迴避啊,這也是程序公正。

因此,在事實毀滅的情況下,孫楊案件更應該考慮程序公正。因為在面對執法權時,個人是渺小的,程序是最後的保護,其價值應該首先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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