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集锦

如何平衡家庭与事业,相信是大部分职业女性都逃不过的选择。特别是在人生的非常时期,如结婚,怀孕,生子等,都是人生中很大的考验。

女人怀孕后,在家庭中,已经由原来的妻子升级为孕妈,孕育家庭的下一代。同样,女人在怀孕后,心里、生理上都会发生变化,怀孕的辛苦,照顾孩子的不易,女人真的是太伟大了。

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性,我们可以享受哪些权益呢?

一、孕期待遇

1、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视为工作时间。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的女职工,不能延长正常工作日以外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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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期待遇

1、产假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另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各省给予一定的奖励假期。比如青岛,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58天。

2、享受生育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的条件:

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要达到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才可以。

比如青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为一险。要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在生宝宝前,连续缴纳6个月的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的,生育费用享受在职职工医疗费50%的医疗补助金)。

生育前连续足额缴纳12个月,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前,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至满一年后,再补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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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0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各地区规定不一样,比如青岛是孕前期检查200元,后期检查是500元。北京市最高报销1400元。

02、生育时的医疗费用:各地区规定不一样。青岛市三级医院报销4200元,二级医院报销费用3300元,一级医院报销2000元。

4、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国家给予的生活补助,也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发放,也就是企业职工当年的平均缴费基数,跟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无关。(女职工生育前未参加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比如青岛,国家规定的假期98天,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另奖励假期60天,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哺乳期待遇

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在工作时间内给予每日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假期,每多生育一胎的,哺乳假期每日增加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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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的话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在女职工无重大过错的情形下,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法解除的,需要支付赔偿金。

虽然女职工在三期,特殊时期,受国家特别保护,但是三期女职工也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因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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