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一直讓員工無償加班合理嗎?

曖情怎麼喊婷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企業讓員工無償加班是不合發的。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因為特殊原因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加班時間用人單位根據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幻想生活


這是什麼邏輯,什麼公司,居然有這樣逗比公司。我是個小公司,我在疫情期間不裁員,還發最低工資,雖然我負債了八百萬,自己生活都有問題了,我還在苦苦支撐,相信雨後是彩虹,員工能陪你一起度過去,就是最大的支持,我借錢都會保證工資,即使真心沒有辦法,我可以開欠條工資,疫情期間都不容易。

遇到樓主這樣的企業,還是算了吧,不能共患難,誰能保證共富貴。


丁裕政


一 .公司強制員工無償加班不合法。 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三 .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 .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 五 .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六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八 .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迷迭香369


首先,公司強制員工無償加班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三 .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 .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

五 .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六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八 .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以上是根據《勞動法》摘取的,作為參考!



但是——

《勞動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在現實的社會實踐中,不可能也做不到完全合法;具體的事情需要具體的分析;

作為職場管理者,是沒有加班之說,24小時待命的;

作為即將成為管理者來說,給更不能計較上班時間的長短的;

有一些特殊行業,如餐飲行業,很難完全照搬《勞動法》,上班時間大多在11個小時上下,甚至是沒有社會保障(五險);它確實不合法,但是確實“合理”的存在的;餐飲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沒辦法實行8小時工作制,更不用996了;員工的流動性也使很多企業無法執行為每一位員工上交社會保險,很多交社保的僅限於管理者;

其他場景不勝枚舉;

綜上所述,取決於【意願度】


餐飲職業管理經理人


企業讓工人加班,如果不依法支付加班費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正道人間


企業讓員工無償加班不合理,卻合情

不合理,因為違反了《勞動法》,國家規定加班是有加班費的。

合情,免費加班是合乎情理的。

因為第一點就是如果你不願意加班,你面臨的可能是走人。然後去其他公司面試,HR問你接受996麼?你說行,只要按照規定取得加班工資,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為什麼很多企業都是這個樣子的呢?

因為《勞動法》就是個擺設,是個公司都可以踩兩腳。

《勞動法》說是保護勞動者權益,馬爸爸卻說996是員工的福祉,兩個完全矛盾的東西,都說了是為了勞動者好,也真是尷尬。

最關鍵得一點是在國內,競爭大,不論小公司還是大公司都隨時面臨淘汰。慢慢的不加班就是懶惰,就是不思進取……這種思想已經深入人心。當然真正高興得肯定是老闆,畢竟只幹活不多吃草的牛誰不喜歡呢?

最厲害的是,一些國內企業跑到了國外設立分公司,招聘當地員工,面對他國勞動法,一個個聽話的像孫子一樣……


海里一頭牛


我曾經從事的是旅遊行業,做地接旅遊服務,雖然工作制度也是按國家法律規定的來執行的,但是這個工作的性質就是不確定因素太多,從而不能不按工作內容與問題的出現進行加班。老闆雖然明面上不提出讓你加班,但是當問題落在你工作職責內該處理的時候,你同樣逃不過他的電話催促。每年在7月-8月的時候,都是旅遊高峰期,家長帶著孩子出遊、老人不需要在接送孩子而得到空閒出遊、職場工作人員辛苦工作半年也想找一個空閒出遊放鬆心態。而在這個時候旅遊接待量就會比平時增加數倍,工作量也同樣增加數倍,我們每天的上班時間可以從早上九點一直到晚上十一二點,有時候就連早上6點也會有電話進來,你不得不從6點開始工作,想要有一個週末放鬆那更是不可能的了。整整兩個月的時間沒有一天能夠得到放鬆、等到休息。並且這種加班狀態下也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補貼,還是按正常的薪資酬勞標準進行考核與發放。

按國家法律來說這種無常加班是不合法的。但是從工作性質上來說,每個行業都有每個行業的工作特性,有的工作是在有效的工作時間內能完成工作任務量;有的工作特性是在有限的工作時間內不能完成工作任務量,但是未完成的工作任務量可以轉移到下一個工作時間來完成;有的工作特性就是在有限的時間內部能完成工作任務量,而且不能轉移到下一個工作時間來完成,那就得開啟無償加班模式來完成了。所以這就看你處於哪一種工作特性下的無償加班了,然後在進行分析這種無償加班是否合理。

歡迎在評論區發表自己不同的觀點,謝謝!


騎螞蟻買牛


無償加班肯定不合理,我倒覺得你應該問問你自己,不合理你又能把他怎麼樣?不做你還有更好的選擇嗎?沒有哪份工作不委屈,沒有哪裡的人事不復雜,放下沒有意義的掙扎,擺正自己的位置,充實壯大自己讓自己又更多選擇生存的空間,這才是王道。

幫別人打工,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很多時候只有幹了自己不想幹的事情,才能去幹自己想幹的事,換句話說:先當孫子再當老子。不要去想著比你厲害的人屈伸將就你,連自己的爹媽都做不到這樣。

心都是讓委屈撐大的,只管埋頭苦幹,剩下的留給歲月,熬過去了就厲害了,打不垮你的終將使你變得更加強大,相信堅持的力量,正因為不滿,所以你才要加倍努力,怨天尤人什麼都改變不了,只有自己才是自己強大的依靠。

我記得以前有這樣一句網路流行語“我上班就是為了不在上班”我也送給你一句話“你加班就是為了以後不在加班”不過要提醒你一句,既然賺的錢這麼辛苦,來之不易才應該加倍珍惜,努力賺錢、存錢、學習、提升,讓自己的資本庫存更加充實飽滿,每天進步一點點,一年之後你會發現越努力越幸運。


80後打工仔的前世今生


合理嗎?我想問一句不合理你想怎麼辦?你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對於這個無償加班你自己能怎麼做?提升自己能力,換工作。

只有弱者才會問合不合理!這個社會弱者是沒有談判權的。法律是強者設定的,法律是用來安撫弱者的。人的社會是遵循自然法則的。

我們能做的就是讓自己變強,增加對企業談判的籌碼。


禪心呢


雖然不合理,但要看你願不願意。

如果不願意,那麼離開這家公司就好了,不用再糾結什麼;而有的人看得比較長遠,願意用現在超額的付出,換取未來的晉升、或者是更好的跳槽機會。

成年人只看利弊,加不加班的選擇背後,都是自己深思熟慮的抉擇。吐槽企業制度沒用,利用好制度才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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