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社會上債務糾紛已經成為了一種非常常見的情況,而對債務的環境是可以確定經濟的方式,也可以不動產或者其他的財產進行抵押的形式償還, 但是在我國任何形式的財產轉讓,只要得到一定的數額都需要繳納稅額,那麼個人以房屋抵償債務如何繳納契稅?
個人以房屋抵償債務如何繳納契稅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徵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
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契稅稅率3—5%徵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閱讀更多 法智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