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頭騰大戰II”:微信“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合適嗎?


追問“頭騰大戰II”:微信“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合適嗎?

屏蔽、封禁第三方服務,刪稿、禁言一些“媒體”。

一個“巨無霸”形象已經躍然紙上,因為只有巨頭才能如此“任性”。

2月29日,飛書發佈官方公告稱,飛書相關域名無故被微信全面封禁,並且被單方面關閉微信分享API接口。飛書相關域名無故被微信全面封禁,在微信內均無法正常打開,並且飛書和飛書會議APP內用戶個人名片、會議鏈接也無法直接進行微信分享,顯示“未獲得分享權限”。

隨後,包括36kr、IT之家、techweb等在內的多家“媒體”,跟進報道、關注“微信屏蔽飛書”一事,但這些發佈在微信公眾號上的文章,很快遭遇微信官方刪除。

不論是屏蔽、封禁第三方服務,還是刪稿、禁言一些“媒體”公眾號,微信官方都未公開出面回應。

而對於“封禁”飛書一事,媒體報道顯示,有接近微信內部的人士向媒體透露,“飛書通過微信違規分享拉取關係鏈,已違反《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範》”。

而對於“文章刪除”理由,微信公眾號內的系統通知顯示是“涉嫌侵權”,至於相關公眾號,是否因發佈“涉嫌侵權”文章,而被給予“禁言”或暫停更新處罰,則不得而知了。

由於發生紛爭的主體一方是微信,隸屬於騰訊,另一方主體是飛書,隸屬於今日頭條,這場紛爭被很多媒體冠以“第二次頭騰大戰”或“頭騰大戰II”。

那麼,到底應該如何看到騰訊與今日頭條,或微信與飛書之間的紛爭呢?微信屏蔽、封殺飛書的做法是否正當合法?刪除公眾號文章,是否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

“拉取關係鏈”的解析:誰的關係鏈?如何拉取算不當?

追問“頭騰大戰II”:微信“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合適嗎?

《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範》是由微信官方制定的一個與《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微信個人帳號使用規範》、《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範》和《微信開放平臺開發者服務協議》等相配套的服務或應用管理規範。

2019年10月18日,微信官方對《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範》做了修訂並重新發布,共計涉及20類規則及相應處罰。

經比對,《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範》中,並無“拉取關係鏈”的直接表述,與之相關有兩處規定。

1)有關“拉取”的規範為:“11.4 除標識用戶身份以外,禁止任何外鏈將通過授權獲得的標識用戶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頭像、暱稱等)作其他用途,例如獲得授權後直接將該等信息作為二次加工素材;以幫助用戶修改、美化、加工頭像、暱稱為名義,將拉取的用戶頭像、暱稱直接予以使用;”

2)有關“關係鏈”的規範為:”11.3 未經騰訊書面許可,不得通過本服務收集、存儲、抓取、獲得或要求用戶提供

包括但不限於微信或其服務平臺的信息內容、用戶數據等騰訊認為屬於敏感信息範疇的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微信帳號、微信密碼、QQ號碼、QQ密碼、用戶關係鏈、好友列表數據、銀行賬號和密碼等),也不得將所合法獲得的前述數據自行或提供給其用戶、客戶用於創建、補充或維護自身關係鏈;“

可以看到,按照微信官方的規定或說法,拉取的對象為“用戶頭像、暱稱”,而“關係鏈”則分為“用戶關係鏈”和第三方“自身關係鏈”。

《錢江晚報》的報道顯示,據記者測試,飛書目前確實不支持微信登陸,僅能夠通過手機號和郵箱註冊登陸,此外飛書APP內,也僅有用戶個人名片二維碼支持分享到微信。

因此,飛書不具備拉取微信或QQ頭像、暱稱信息的現實可能。

而飛書用戶間的關係,可能會有與微信用戶關係重合的情形。

但這種關係重合,有點類似與QQ好友與手機通信錄聯繫人的關係一樣,這是用戶的個人或社交關係在不同平臺的體現或映射,這種關係本身專屬於用戶,而非平臺。

簡單說,任何第三方應用,不論是頭條旗下的飛書,還是阿里體系內的支付寶、叮叮,抑或新浪微博、陌陌等各類應用,因為用戶或潛在用戶重合,難免出現用戶關係重合或關係鏈重合的問題。

在微信聊天中,用可以採用文字、圖片或視頻的方式,實現名片信息或身份信息的交換,那麼,用戶在微信聊天中,交換微博賬號或飛書名片,似乎也不宜認定為違規。

“刪除文章”的辨析:微信官方應避免“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追問“頭騰大戰II”:微信“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合適嗎?

微信官方制定的《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範》,專門就“公眾號發送內容規範”進行了規定。

其二是“未經授權發送他人身份證號碼、照片等個人隱私資料,侵犯他人肖像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其三是“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

其四是“未經授權發送企業商業秘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

對於包括36kr、IT之家、techweb等在內的多家“媒體”,跟進報道、關注“微信屏蔽飛書”一事,這些內容如果被判“涉嫌侵權”,只有可能涉及“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

簡單說,如果微信沒有實施屏蔽、攔截行為,而被媒體冠以“屏蔽”的話,那麼,確實存在“捏造事實”的問題。

那麼,微信到底有沒有屏蔽、攔截飛書,又或者微信屏蔽、攔截飛書相關鏈接,是否正當呢?

顯然,對於攔截、屏蔽來看,應該是確實發生了,否則,飛書一方也沒必要“無中生有”。

因此,問題的關鍵又回到原點,就是微信屏蔽、攔截飛書相關鏈接或信息,是否正當合理。

如果僅從所謂“拉取關係鏈”來看,一方面,《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範》並無明文的“拉取關係鏈”規定,另一方面,微信用戶在點對點聊天,互相分享飛書名片或文檔鏈接,是用戶行為而非飛書等平臺行為,板子打在飛書頭上,認定飛書違規似乎有點似牽強。

當然,合理不合理都由微信官方說了算,這難免缺乏有效監督,極易發生“任性”的行為。

而就微信官方以“涉嫌侵權”為由,刪除包括36kr、IT之家、techweb等在內微信公眾號上有關的有關“微信屏蔽飛書”一事的文章,也涉嫌“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一方面,微信原本就是媒體報道中的當事人一方,另一方面,侵權認定又由微信官方而非其他中立第三方做出。

這難免出現微信官方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對可能影響公眾其對認知的內容,以涉嫌侵權刪除。

在線會議市場爭奪:微信謹慎陷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困境

追問“頭騰大戰II”:微信“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合適嗎?

受疫情影響,越來越多單位都選擇讓員工“居家辦公”方式。

而居家辦公最大的障礙,莫過於企業內部不同層級、不同部門及部門不同小組的溝通變得比較“繁瑣”。

因此,“雲會議”或“多方視頻會議”成為當前企業辦公的最大需求場景。

包括騰訊、阿里等在內的眾多巨頭,都紛紛涉足企業辦公場景。

比如,微信加大了“企業微信”推廣力度,還推出了類似“騰訊會議”等“雲會議”服務。

以企業微信為例,它不僅有單獨的APP,還通過與微信打通,實現對企業微信的導流。

最令人苦惱的是,一旦被人拉進某個企業微信群,就會每天“雷打不動”在微信“服務通知”收到企業微信的邀請通知,直到選擇加入某個企業群或確認不加入。

當用戶選擇點擊“不再接收此信息”後,才可能不再被強制提醒。

簡單說,騰訊依託微信形成的用戶支配地位,不僅以其入口資源,作價入股京東等眾多廠商,同時,也依託微信平臺,推廣包括騰訊微視、企業微信、遊戲等在內的等騰訊系新老產品。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屬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之一。

而按照《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規定,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簡單說,按照《反壟斷法》規定,參照《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規定,騰訊依託微信捆綁推廣企業微信、騰訊微視等的做法,屬於典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

此外,微信允許騰訊系產品和騰訊參控股單位依託微信開展推廣,而禁止或限制微信用戶在點對點溝通中,交換、使用第三方服務或應用,不僅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也會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嫌。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