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利益鏈的罪與罰,買賣是否應同罪?

拐賣兒童利益鏈的罪與罰,買賣是否應同罪?


近日,曾被“梅姨”拐賣,15年沒有下落的孩子申聰,現已被廣州警方尋回。申聰的父親申軍良現已抵達廣州,近期將在警方安排下與孩子相認。對於申軍良一家來說,這既是幸運的也是不幸的,幸運的是苦苦尋子15年終於盼來了團聚,不幸的是缺失了15年的親情和尋子路上身心遭受的折磨。對於像申軍良一樣孩子被拐賣的家庭來說,不幸的佔據大多數,很多父母窮其一生都沒有找回自己的孩子,類似的悲劇每天都在上演。


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發佈在國家數據網上的數據顯示,2013年平均每天有接近57名婦女兒童被拐賣。截至2019年,公安部2018年共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減少至5397件。這意味著平均每天依然有近15名婦女兒童被拐賣。 而這,還僅僅只是已經立案的數字而已。 雖然近年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力度一再增強,但仍有類似於“梅姨”這樣的團伙視法律如無物“頂風作案”。背後不光是因為巨大的利益驅使,還在於拐賣婦女兒童“市場”的需求。央視網曾針對販賣兒童做過一個專題報道。報道中揭露:在人販子的黑色產業鏈中,“合法”拐賣一個孩子,只要5萬塊。


拐賣兒童利益鏈的罪與罰,買賣是否應同罪?


拐賣兒童對於人販子來說基本不需要任何的經濟成本,手段溫和一點的採取誘騙的方式,手段暴力一點的直接上來把孩子搶走。對於買方來說買個孩子不需要太大的法律成本,根據我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買方的罪責輕到幾乎沒有。這樣一來買方的顧慮就少了很多,只要付出一定的經濟成本就能獲得一個夢寐以求的孩子,得到一個“圓滿”的家庭。然而這樣的圓滿,是以另一個家庭的支離破碎換來的。這麼多年無法有力減少這類人間悲劇的主要原因,不就在於買方的需求從未因為忌憚法律而停下,也從未因道德的譴責而收手。


近年來,關於買賣是否應同罪的爭議一直沒有停下。對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的一方我國刑法量刑及其附加條款都存在量刑過輕的問題。這個問題通過對比其他類似犯罪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通過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對於野生動物的販賣是買賣同罪的,但對於人口販賣卻是異罪,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主任說過:“有買賣就有市場,受傳宗接代、多子多福、兒女雙全等封建思想影響,買方需求仍很大,人販子為牟利便會鋌而走險。”只有遏制買方源頭才能進一步有效控制買賣兒童事件的發生,沒有買賣就沒有拐帶,我們認為買賣同罪是提高買方成本,遏制兒童拐賣犯罪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拐賣兒童罪量刑有些偏低,可以適當從“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適當提高到十年以上,以提高犯罪成本。


最後,希望大家都能保護好自己和家人,希望拐賣婦女兒童的悲劇不再發生。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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