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检是否公正,怎么做到不栽赃运动员?

轩出明门as


哪有什么绝对公正可言,所谓的公正只不过是相对而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可以豁免美国28名兴奋剂运动员却对孙扬“暴力抗检”实施八年禁赛,这就是所谓的公平。



孙扬这件事情出来之后中国网友纷纷表达了愤怒,但是愤怒的背后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孙扬“暴力抗检”已经被人抓住了把柄,现在看这似乎就是一种阴谋或者说在这次尿检事件中孙杨的做法把自己翻案的路给堵死了。

你说你没有暴力抗检?可是证据在哪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要看的是证据,但是证据当时被孙扬给打碎了,现在孙扬极力争辩对方没有证件,可是人家主检官有证件,只不过负责尿检取样的和监督的没有证件,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并不认定不符合规则,因为有主检官的证件足够说明这就是WADA例行尿检,这对于孙扬来说十分被动,想要翻案难上加难。



话又说回来我们现在认定人家阴谋说那肯定也是证据不足,怪就怪孙扬的冲动和遇事不冷静。

实际上大部分中国运动员并没有受到这样不公正的待遇,你像刘翔多次尿检都是非常配合和成功,刘翔并没有受到非议,为什么孙扬就会受到这么多的质疑?恐怕孙扬也得反思自己,有些事情的确我们明知道这是西方某些人故意这么做的,可是你自己没有做到完美无缺也就断了自己的后路,如果孙扬没有打碎尿检样品(AB两瓶一瓶自己保存)那么这件事情就不可能出现,即使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判决你还有翻案的可能,如今什么证据拿不出来空口无凭如何能够翻案?



WADA的确存在问题没有证件的尿检师和没有证件的监督官员只有有证件的主检官,可现在我们举个例子目前疫情所有小区封闭只有一名警察,保安和志愿者要求你配合检查你还能不配合检查?他们也没有证件,让你测体温你拒绝?不配合的结果显而易见,其实道理异曲同工,深思这件事情就会发现孙扬的确可惜,他是为国争光的运动员可是对待尿检这次事件的做法存在众多不妥。



题主所说的药检是否公正?就看站在哪个角度去看了,有些事情你明显知道是清白的比如孙扬,可是证据掌握在别人手里你如何能够辩解清楚。


醉眼观球


今天这个事实已经很清楚很透明了,绑架民族情绪,西方阴谋论等等都无济于事了,说明只要公开事实,大家都有判断能力,带节奏就没有可能。一个运动员再有天赋,想绑架国家做背书,未免太膨胀了,国家也不会轻易糟蹋自己的信用和荣誉。药检程序合法,调包几乎不可能,还在这个上面死缠烂打,无非想塑造个被打压的英雄,为以后继续赚钱留条路而已。


一曲胡笳救孤城


我是“SPORTS大嘴巴”,这两天孙杨的事件很热,刚刚看到这个问题,觉得有些话可以说说。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两步来回答。首先谈谈前半句,药检是否公正,它的重点在公正这个词,公正是世界每个人都在追求的一种核心价值,它与公平相似但又不一样。所谓公正,就是指“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而所谓社会公平,则是指对待人或对待事要“一视同仁”。显然,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当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会将这两个词同等使用。所以这个问题更正确的提法应该是

“药检是否公平”,药检是主体,运动员是客体,它是否具有让每个运动员享有公平的检测方式方法等。而这次孙杨事件,我们很多人争论的,应该就是WADA对孙杨的控诉结果是否公平。

但是我们要记得,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与公正,只有相对的公平与公正。我来举个例子。环法七冠王阿姆斯特朗在获得这七个冠军的时候,他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为什么这么说呢?你想一下,这七个冠军由他获得,他为什么能够获得呢?因为他服用了兴奋剂,而在当时的检测过程中,由于他所使用的兴奋科技含量高于当时的检测方法,所以并没有被查出。这就导致,本不应该由他获得的冠军,最后由他获得了,而本应该获得冠军的亚军选手则没有获得,这对后面的选手来说是绝对不公正的。我们也应该都知道,在某个重要的赛事上,获得冠军与亚军的选手,在实质性的收入和名誉来看是有着巨大的差距的,可谓天壤之别。这就造成了后面一系列的不公正事件,药检是否公正有时候它只是一个开始。所以,

我认为,药检这个事,它的公正性,只能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使现在科技高度发达,也不保证绝对的公正性,抑或公平性。

现在我再简单的谈谈后半句,怎么做到不栽赃运动员。其实栽赃这个事情出现的频率并没有那么高,当然也不能保证它不会出现。那如何做到不栽赃运动员呢?首先就是要保证所有运动员的检测条件是一致的,比如在赛前与赛后的检测,大家一致进行,并且由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并都有现场摄像以作留档,还要对每位运动员做到一视同仁,这就基本可以保证运动员不会被栽赃。

然后,在进行随机药检的时候,也要对运动员进行相关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运动员不会被栽赃,这就对飞检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相关机构要确保检验员不会被收买或存有其他的心思。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运动员自己要注意保护自己,要十分注重自身的言行与饮食,尽量少的与人起争执,饮食各方面要确保安全,不给人可趁之机。当然,最根本的是运动员自身的思想,思想一定要正,行为一定要正,一定不能服用兴奋剂,毕竟身正不怕影子斜。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如果你觉得满意,请给我点赞或评论。

我是SPORTS大嘴巴,期待与您多多交流。


SPORTS大嘴巴


栽赃几乎不可能只要运动员看着封住样品瓶.那个瓶子几乎没有任何人可以打开


大漠128128


你宣布退出世界反兴奋剂组织,这样就永远无需药检,就谁也不能栽赃你了!


文史观察员大郭


1.行政执法性

  药品监督管理是政府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来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行政执法性是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性质之一。这种行政行为只能是获得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也不是某个社会团体或利益团体的行为。

  2.法律规范性

  法律、法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在职责、职权、范围、行为规范和程序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药品监督管理实践中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制约,依法行政。

  3.专业技术性

  药品监督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特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否则,即使假劣药品、违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或事实就在眼前,执法者亦不能明辨,必然贻误执法时机,影响执法效果。

  4.履行职责的艰巨性

  查处监督相对人的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时,特别是查处一些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出租柜台证照、故意制售假劣药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时,监督者要尽可能掌握监督相对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而监督相对人恰恰相反,形成潜在的矛盾冲突。当矛盾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变成了矛盾对抗。矛盾对抗一般要经历心理对抗、言行对抗直到武力对抗等阶段。由于处在药品流通领域中的有关人员和药品均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雅蔽性,给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根大的困难。

  5.主体强势性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行使药品监督管理权的主体,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药品监督管理的强势特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发放的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核定药品生产、经营、制剂方式和范围,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对特定的企业和人群来讲具有决定其命运和利益大小的巨大作用,是一种没有选择余地的外部制约力量。药品监督部门如果严格依法行政,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就会有力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作用;如果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强势特性就可能变为某些部门或个人强行霸道 巧取豪夺的工具,对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正产生很大的破坏性。

  6.受制约性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执法者滥用职权、放弃履行职责(不作为行为)和以权谋私等偏离执法目标的情况,均应该受到法律、法规及各种监督措施的制约。问题是法律、法规中有关对执法者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一种严密有效的制约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


篮球赛事要闻


民粹的狂欢!

所谓规则在这些人眼里就是陷害自己的坑!

舆论导向也仅仅是分散一些注意力罢了!


Karlken


如果仅凭身份证就可以对运动员进行尿检,那就等于什么人都可以自称反兴奋剂组织了!!


颖扩


孙杨完全可以抗诉找回自己的清白,但以后一定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修养。


李彬150909527


经过团队协商 权衡利弊 砸了是最好的选择

完美的诠释了三十六计 第十一计 李代桃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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