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共享用工”?勞動法視角下再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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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春節註定是一個不平凡的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席捲了各行各業。有諸如西貝一類的傳統餐飲企業面臨“資金荒”,有諸如盒馬生鮮一類的新興互聯網+企業面臨“用工荒”,為了解決彼此難題,“共享用工”模式迅速興起。

自從2月3日盒馬與雲海餚、青年餐廳吹響“共享用工”號角後,蜀大俠、西貝、生鮮傳奇、沃爾瑪、步步高、京東等紛紛加入了這種靈活用工模式。“共享用工”為抗疫期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和機會。


何為“共享用工”?勞動法視角下再解讀


那麼此次“共享用工”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屬於雙重勞動關係嗎?…根據人社部的最新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本文將從勞動法的視角下對“共享用工”進行解讀。

一、 什麼是企業間的“共享用工”?

企業間的“共享用工”實質上屬於合作企業之間通過簽訂《員工借調協議》進行員工借調。如A企業與B企業簽訂《員工借調協議》,將A企業的員工外借給B企業,無需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的參與即可形成“共享用工”。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此種用工形式,還針對此種用工形式規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分配。

二、 “共享用工”形式下,勞動關係屬於哪家企業?

在“共享用工”形勢下,員工既與原企業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又要去新企業上班,受新企業的培訓、管理,甚至與新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勞動關係的歸屬成了員工的疑惑。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第七十四條規定,“……外借人員……,其社會保險費用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此外,根據人社部2020年2月21日的發文,均可以明確被外借的員工的勞動關係仍然歸屬於原企業。


何為“共享用工”?勞動法視角下再解讀

此次“共享用工”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原企業)、借用單位(新企業)協商一致通過簽訂借調協議明確彼此的民事權利義務,並徵得被借調員工的同意後,由用人單位(原企業)與員工保留勞動關係,員工在借用單位(新企業)實際工作的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

三、 被“共享”的員工工資如何發放?

關於借調員工的工資到底是由用人單位(原企業)發放,還是由借用單位(新企業)發放,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企業之間可以通過借調協議明確工資發放方式,如:(1)借用單位(新企業)將社保應扣款支付給用人單位(原企業),餘下的工資報酬由借用單位(新企業)直接發放給員工個人;(2)借用單位(新企業)將員工工資直接支付給用人單位(原企業),由用人單位(原企業)扣除社保款項後直接發放工資報酬。

無論企業之間約定的是哪種工資發放方式,都必須保障好被借調員工及時足額取得工資報酬的合法權益。

四、 被“共享”的員工出現工傷怎麼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因此,被“共享”的員工在借用單位(新企業)工作期間遭遇了工傷,此時工傷保險責任應由原用人單位(原企業)承擔。

五、 企業“共享用工”時應注意什麼?


何為“共享用工”?勞動法視角下再解讀

1、 企業之間決定“共享用工”時,首先要徵得員工的同意,並與借用單位(新企業)簽訂借調協議。

2、 《員工借調協議》一定要明確好雙方的權利義務、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及法律責任,如約定好工資的發放、社保費用劃扣方式等。注意此次借調不可以營利為目的收取任何借調費用。

3、 借用單位(新企業)在員工正式工作前做好體檢、培訓等,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的工作環境。

4、 建議無論是用人單位(原企業)還是借用單位(新企業),為員工購買僱主責任險。除了繳納工傷保險外,僱主責任險可以有效地幫助企業化解高額的工傷費用。

目前,關於“共享用工”仍存在許多尚未明確的問題需要解決,如用工時間的分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未來勞動關係的不穩定性等,仍需要進一步規定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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