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出台8项措施 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

为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精准有序推动全市企业复工复产,3月6日,中共开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开封市依法防控疫情期间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意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这一中心工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重点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强服务型行政执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了8项具体工作措施,为开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政策遵循和法治保障。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强化依法推动复工复产的责任担当。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一手抓两头”,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准确把握分级复工复产、精准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有序复工复产。

二是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各级政府及行政单位要围绕全面做好“六稳”( 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依法从快、从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法律事务。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执法监督作用,对涉及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事务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尤其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确保出台的有关决策措施合法有效。

三是切实加强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牢固树立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理念,发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审批、网上服务。坚决杜绝粗暴执法、简单执法,更多地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认真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认真梳理复工复产期间易发生的违法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及时实施行政指导,积极预防、预警,防止出现违法行为。

四是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中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入企业,面向企业生产一线员工全面正确解读各级惠企政策。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以传染病防治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政策法规和复工复产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宣传解读。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违法案例,做到第一时间进行通报,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教育。

五是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做到执法规范、裁量公正、处罚公平,让企业和员工在具体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疫情防控时期,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先不予处罚或者暂缓执行处罚,以教育劝导为主。对因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企业,经申请后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

六是创新执法方式,落实“三项制度”,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建立案件快速查处机制,加快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简化工作流程,对与疫情防控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关的紧急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急事急办。对因疫情防控,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的,可以依法延长办理期限。对行政许可到期重新申请的,在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先自动延期,疫情结束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七是强化执法监督,严格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中执法责任。

推动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和追究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外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做到行政执法活动可投诉、可追溯、可监督。各级司法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存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八是加快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涉职工行政复议案件。

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的,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受理企业和职工的行政复议申请,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尽快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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