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動脈導致右眼重傷二級

【摘要】被告人陳某在x市x區x村x號民房內,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在王某雙眼之間的鼻樑處,注射未經註冊的X玻尿酸(利多卡因),對王某鼻部進行整形,致王某右眼視網膜中央動脈堵塞,右眼無光感,構成重傷二級。2019年4月29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關鍵詞】刑事訴訟,玻尿酸,非法行醫罪,美容整形,右眼無光感

醫療案例: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動脈導致右眼重傷二級

醫療案例: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引言

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動脈致右眼無光感,構成非法行醫罪。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資料來源於“陳某非法行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X0302刑初36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0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在x市x區x村x號民房內,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在王某雙眼之間的鼻樑處,注射未經註冊的X玻尿酸(利多卡因),對王某鼻部進行整形,致王某右眼視網膜中央動脈堵塞,右眼無光感。

(二)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行醫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非法行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採納。被告人陳某歸案能夠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提出陳某具有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陳某無犯罪前科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二)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2019年4月29日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四.討論

(一)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於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5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市看守所。x市x區人民檢察院以X檢訴刑訴2018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非法行醫罪,於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二)被告人辯稱: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亦未做辯解。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1.陳某具有坦白情節;2.陳某的主觀惡性較小;3.被害人存在過錯;4.陳某無犯罪前科。

(三)鑑定意見:王某右眼視網膜中央動脈栓塞診斷明確。結合患者鼻部注射破尿酸後出現右眼視物不見,患者右眼視網膜中央動脈栓塞與鼻部注射破尿酸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王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等事實。王某右眼的傷殘程度屬於“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四)藥監局意見:x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關於鑑別“x玻尿酸利多卡因(麻醉版)”產品性質的覆函,證明本案涉案的“x玻尿酸利多卡因(麻醉版)”屬於未經註冊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

(五)法院觀點:關於辯護人提出陳某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經查,陳某明知自己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亦沒有受過相關醫療培訓,仍在其租住處為王某注射未經註冊的玻尿酸,致使王某右眼視網膜中央動脈堵塞,右眼無光感,人體損傷程度達到重傷二級,且達到輕度殘疾,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影響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社會影響較壞,主觀惡性較大,故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不屬實,不予採納。

【參考資料】1.非法行醫罪:無醫生執業資格,在美容會所開展醫學美容,致人死亡。2.醫療事故罪:中醫專業醫生行外科手術,對畸形變異腎臟缺乏認識,誤將馬蹄腎全部切除。3.醫療風險: 實施醫療美容服務項目,需事先取得醫療美容執業資格。4.醫療風險:高危麻醉藥維庫溴銨被誤認為是化痰藥氨溴索,造成患兒輸注中死亡,藥劑師構成醫療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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