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新規:涉案財物處理中的不動產登記

國家監察委新規:涉案財物處理中的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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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近日,國家監委、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理中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對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在涉案財物處理中商請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進行規範。


關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理中

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各派出機構,各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依法規範做好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理中辦理不動產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違法取得且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或者具備首次登記條件的不動產作出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處理決定後,在執行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決定過程中需要辦理不動產轉移等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監察機關對不動產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以及不動產權利人。


不動產登記涉及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監察機關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出具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兩名工作人員持上述文書和本人工作證件辦理。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出具委託函,委託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被授權協助處理涉案財物的單位,由其兩名工作人員持本人工作證件、委託函、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各派駐(派出)機構以及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需要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應當依法出具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省級以下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開展調查、處置工作過程中,需要商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應當依法出具監察文書,由該監察委員會審核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監察機關需要異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可以直接到異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也可以出具委託函,委託不動產所在地監察機關辦理。具體辦理程序按照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五、監察機關對不動產進行處理前,應當先行查詢不動產權屬情況。處理不動產涉及集體土地和劃撥土地的,監察機關應當與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相關不動產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其他有權機關查封,並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了查封登記的,監察機關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與上述實施查封的有權機關協商。需要註銷查封登記的,應當由實施查封的有權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七、相關不動產已辦理抵押登記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


八、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協助監察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時,不對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監察機關處理的相關不動產信息錯誤的,應當依法向監察機關提出書面核查建議,監察機關應當進行認真核查,核查期間中止協助事項。經監察機關核查並出具書面函件確認無誤後,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協助辦理。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等材料辦理的不動產登記行為不服的,可以按規定向相關監察機關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登記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有關複議機構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登記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等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是行政機關根據有權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5號)第二條規定辦理。


十、各級監察機關應當與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協作配合過程中的問題。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監察委員會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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