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天津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扫黑除恶进行时】天津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总体部署,市公安局始终将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此类犯罪特点,探索建立了“重点摸排、深度研判、统一经营、集中收网、整体打击、机制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新型侦查打击模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扫黑除恶进行时】天津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工作中,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了“雷霆三号”专项行动,将“套路贷”犯罪纳入打击重点,制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打击手段、提供机制保障。全市公安机关注重对打砸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类警情的研判分析,对全市近三年出现的借贷纠纷类警情全面开展“翻查起底”,通过深入开展线索核查,深挖“套路贷”隐形线索。针对“套路贷”犯罪特点,建立了由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研判会商,第一时间冻结涉案财产,堵塞行业漏洞。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向社会大众宣传和普及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知识,引导公民提高自身防骗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通过强化宣传防范,让犯罪分子无漏可钻、无机可乘。

【扫黑除恶进行时】天津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扫黑除恶进行时】天津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扫黑除恶进行时】天津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105个,破获案件81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76人,查扣涉案资产13.2亿余元。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来津督导以来,根据督导组督办线索,相继成功打掉了滨海新区李某、北辰区张某某2个“套路贷”涉黑犯罪团伙,共破获刑事案件6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名,缴获涉案赃款3500余万元,在全市形成了强力震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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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通常是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旗号,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没有经营权的非正规小额贷款公司(是不是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可以进行网上查询),他们以办理民间借贷为幌子,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扫黑除恶进行时】天津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套路贷”里的“套路”

第1步:以“小额贷款公司”招揽生意

打电话、散发宣传广告,那些很亲热的“姐啊”“哥啊”“无抵押、低利息贷款”开场白,就是引诱被害人上钩。实际上这类公司都是没有金融资质的。

第2步:在合同上玩猫腻

如果有人表示需要借款,他们会让签合同,嫌疑人会拿出一叠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借款人签字。因为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借款人都不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嫌疑人之后可以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等重要条款。而且,这些合同上写的借款数额并不是借款人拿到手的金额,真正拿到手的钱要比合同借款数额少很多。比如,合同写借款10万元,在扣除所谓“保证金”“服务费”之后,借款人拿到手的可能只有两三万元。

第3步:制造一个“证据链条”

除了合同,嫌疑人还会要求借款人签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房产抵押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有的还会要求借款人一起去办理这些合同的公证手续。另外,嫌疑人会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然后让借款人到银行柜台提取现金,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最后,嫌疑人只允许借款人拿走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还需还给嫌疑人。有的嫌疑人还会要求借款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进行照相,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第4步: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嫌疑人会通过种种手段,让借款人“违约”。即便借款人到期想主动归还借款,嫌疑人也会故意“玩失踪”,不接电话,一直等到合同超期后才出现。之后,嫌疑人便单方面宣称、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手续费”等,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借款人很难一次性还清。

第5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一旦借款人违约,“借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解决。在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放贷人”的员工会“好意”帮借款人“指一条明路渡过难关”,即给借款人介绍到另一家贷款公司借款,由另一家所谓的“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从而债台高筑。

第6步:软硬兼施“索债”

嫌疑人之前的种种套路,都是为了最后一步──索债。

索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书面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要求法院保全、拍卖借款人名下的房、车等财产用于还债;二是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各种非法手段,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施压,强迫对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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