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是A公司員工。一天劉某8點下早班後從單位去醫院護理病危的岳母,8點10分左右,不幸在途中被貨車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在事故中無責任。後劉某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劉某為工傷,遭拒絕。人社會局認為,劉某下班後前往醫院不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並且劉某下班後不是以最終回到居住地為目的,不是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劉某不服,遂提起訴訟。
法院會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嗎?
以案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劉某早上8點下班,在8點10分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在合理的時間內。由於劉某的岳母病危,且其岳母於當日去世,劉某下班後從工作單位到其岳母住院的職工醫院,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符合人之常理,應當認定為合理路線。所以劉某符合工傷的認定標準,法院應當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律師提示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產生的工傷一直都是企業和員工關注的焦點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實踐,“上下班途中”通常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以上下班為目的,同時考慮到勞動者的日常生活所需。像上下班途中,順道買菜、接孩子的過程中發生非本人主責的交通事故,均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如是購物、逛街、聚會等並不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不是工傷認定的範疇。
第二,應在合理時間內。比如為了躲避上班高峰而早出發一小時或者為了躲避晚高峰而晚下班一小時均屬於在合理時間內。
第三,應在合理線路內。即往返於工作地和勞動者合理居所均納入了工傷的“上下班途中”,涵蓋了勞動者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勞動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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