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事件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意思吗?

有个地方叫作遥远


感谢提问,喝没喝不该喝的东西我不知道。但是假如不是孙杨而是一名外国选手采用了和孙杨一样的方式来应对检查,中国人会怎么评价这位外国选手?先一定说的是守不守规矩的事吧,运动员要遵守规则,不管是场内的比赛规则还是场外的检测规则。

要说这个,我举个例子说,刘翔倒了两次,举国批之,可他对手对刘翔却很尊重。孙杨的对手呢?也许运动员之间有他们的表达方式,我不太懂。


铁桥下的飞鱼


我到现在看了差不多八个小时的庭审录像,还差四个小时的没看完。为大家更清晰的了解案情,我整理如下。

1. 孙杨抗拒药检的理由是血检官和尿检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WADA的资料显示二人有培训记录和保密协议,控辩律师对此无异议。

2.孙杨抗拒药检的理由是血检官和尿检官没有国际反兴奋剂检测中心颁发的证书,即资质问题。控辩双方律师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和对质,因为操作指南上写了检测辅助人员需获得机构的认证,最终WADA引用了操作指南中的最关键一句话,此指南不作为法律程序,非强制项。

3.WADA同时引述了强制项的文字,运动员在身体,精神状态上如无特别问题,必须配合药检,否则视为抗检将承担责任。孙杨在检测单签字,此强制条款印在孙杨签字栏的旁边。

4.WADA向三位陪审官提出了几个对孙杨最致命的问题,孙杨经历了200多次药检,其中59次是本机构的药检,流程和文件资质一样,孙杨只这一次提出资质问题而抗检。此机构对世界各国运动员用了相同方式的检测已经有几万例,至今未收到过其他运动员的投诉,证明了流程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孙杨的重要证人之一,巴队医有兴奋剂前科,同时威胁了三位检测官。

5. 孙杨的撕毁文件,索回血样,队医巴先生的威胁检查人员,起因都是因为检验官的资质问题而导致抗检的延续行为。

6.证实了检验流程中的授权机制,人员资质有瑕疵,但不应因此而拒绝检验。每年流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进行调整。运动员应该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写在书面检验单上,以便要求作废样品和修改流程,而不是撕毁。如果纵容运动员以流程瑕疵为借口而拒绝检验,几乎每个运动员都可以先拒检然后寻找漏洞逃避药检,让体育运动失去了最大的公平性。

如果阁下是法官,怎样判决呢?


蔚蓝的海5


在庭审对巴震(中国游泳队队医)、韩照歧(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主任)、孙杨及其妈妈的问询调查中,他们都承认了以下事实:

一.巴震表示强烈反对主检官提出带走血样瓶的要求;在保安把血样的玻璃打开之后,主检官要求对瓶子和血样进行拍照,巴又予以反对。

二.韩照歧与主检官通电话,反对他要带走血样瓶,也曾打电话给巴震要其不让主检官带走血样瓶。

三.孙杨妈妈对主检官不允许孙杨独自一人去卫生间取样不满,扬言要打电话给警察;她找到打开玻璃瓶的工具,交保安把血样的玻璃打开。

四.孙杨将打开的血样瓶拿出屋外打碎,回屋后又将自己巳签字的兴奋剂检查单撕碎,之后又拒绝提供尿样。

孙杨拒检的理由是:一是由主检官、一个血检、一个尿检的三人检测组中,血检和尿检二人没有提供授权书和资质证明。二是授权书上没有孙杨和三位药检人员的名字。

lstl(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飞行药检的小组有一份授权书就够了,规则表明,主检官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血检人员只需要出示护士证,尿检人员需要出示身份证,不需要其他资质证明,現场三人符合规则。因飞行药检具有随机特性,只要授权书表明获得正当授权即可,授权书上没四人的名字,是规则允许的。既使孙杨有异议,只能全部取样后向有关组织申诉,不可拒检。

标准中还规定:血样抽取之后即可成检查方财产。事实上,巴、韩反对主检官带走血样瓶,孙杨打碎血样瓶和撕碎已签字的血检单,以及拒绝尿检取样,完全是违反规则的。

我认为,国际体育仲裁庭(CAs)这次对孙杨案的仲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没有所谓的"欲加之罪"。


小健一我只能活成自己


算啦,这个事,是个啥意思?那个在小区门口被拧倒在地,撒泼打滚的大妈是一样委屈。声嘶力竭的呐喊,你们有什么权利检查我,有文件吗?有证件吗?有行医资质吗?

一次警告,二次警告,三次警告,噼里啪啦,按倒了,拘留,这就是规矩,人人遵守的规矩,在中国地界上必须遵守的规矩。即使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没有出示文件,没有行医资质,一样可以强制检查。质疑者,暴力抵抗者,按倒拘留。干的好,一片堂彩,不守规矩,活该。

孙杨坏了规矩,破坏了约定俗成的规矩,或许这个规矩不完美,但是解释权不在他,更没有理由暴力抗检。既然做了,就要承担责任,承担后果,冲动是要接受惩罚的,反常的冲动是要接受严厉惩罚的。


鹰杰长空


首先,我觉得这事孙杨肯定错了!

无论是什么理由,“暴力抗检”肯定是错的,你如果质疑检查官的资质,完全可以按程序走,配合检查或者等有关部门在场的情况下配合完成检查,况且检察官的资质在规定中是符合的。

再者,暴力抗检的性质跟查酒驾是差不多的,打个比方:查酒驾时,如果你质疑检查者的资格,那你可以寻求有关部分的帮助,但你不能以这个理由就抗检。

暴力抗检的行为本身就成为对方在法庭上攻击孙杨的突破点,这是一个既定事实,当然也不存在什么“欲加之罪”。

快递员侃球:

不过,我还是认为这事有点蹊跷。美洲游泳运动员服用禁药被禁赛1年,澳大利亚2次逃避检查被禁赛2年,孙杨的判罚是否太严格了?

下面我说点阴谋论:孙杨在目前自由泳的范围里,几乎没有任何对手,这点是不是触及了某些人的利益?还是西方不习惯他们的传统优势项目中有黄皮肤的存在?加之孙杨抗检的事实,于是就开始发酵,一下出掉这个心腹大患?

最后我要说:孙杨的事本来就是一件可大可小的事,但架不住别人针对你,本身就对你不满,如果再被抓住证据,那肯定是逃不掉的。这件事也给我们教训,在一个领域过分优秀时,也要注意身后那些嫉妒你的人,不是每一个为你鼓掌的人都心存善意!


各位,意下如何?

谢谢阅读,祝您心明眼亮~


体育快递员


不管喷子怎么胡说八道,孙杨这次并不是倒在血检不过关,而是倒在抗检!

我举个外科手术例子。病患者上了手术台后,发现主刀医生正是上次手术中与他有过过节的手术助理,而麻醉师及其他手术室人员全是主刀医生随意喊来的哥儿们且和医不着边,这手术还是否进行?!继续手术病患者别想活着下手术台,人家就是要叫你死!拒绝手术,那病患者就是医闹,“国际法庭"正等着呢!

这杨冰柔就是那主刀医生,她的目的就是要置孙杨于死地!


手机用户74474725383


ABC中文网认为,孙杨一案从来不像看起来那样简单。那次抗检是孙杨2周内接受的第9次兴奋剂检测。事实上,他在亚运会期间,每天都要接受兴奋剂检测。如果算到一年之中,孙杨平均10-12天就会检测一次(每年至少检测30次)。因此,孙杨之前的金牌,都是在接受兴奋剂检测之后的合理合法所得,并不是“嗑药骗子”。


学海无涯八宝做粥


我是苑中听雨,孙扬这事我是这么认为的:首先我绝对相信孙扬是清白的。孙扬自出道以来,先后接受过国际反兴奋剂组织180次的常规检测和不打招呼的突击检测,都没有发现问题,足以说明孙扬是清白的,是经得起任何检测的。

但是,这次为什么处于如此被动,甚至被国际仲裁机构裁定禁赛8年,基本将断送了孙扬辉煌的运动生涯呢?主要是这个问题已经和他用没用兴奋剂没有关系了,性质已经完全变了。事件的整个过程大家都清楚,我在这打个比方:

有一天孙扬开车上路,被3个自称交警的人拦住查酒驾,孙扬就吹了酒精检测仪,吹完结果还没出来,孙扬突然想起应该查证一下3人的身份,就问:“你们是交警吗?请出示你们的证件”于是3个人中,有一个人拿出警察证和交警队派他去查酒驾的通知(检测人员中有一人具有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资质证明和委托书),另一个人能证明自己是辅警(有护士证》,第三人说我就是他的同学,给他们当司机的。于是孙扬认为3个人资质有问题,于是发生争执,争执中,孙扬一怒之下把存有对他的检测结果的交警的酒精检测仪给砸了。于是,这事就闹到派出所了。

到现在,相当于孙扬被警察送上了法庭,法庭裁定孙扬“妨碍执行公务罪(暴力抗拒检测)”成立,孙扬正在准备上诉。

究竟这里面有没有故意设计的陷阱,没有证据谁也无法确定,但至少孙扬在这个事件中,行为不理智,法规意识淡漠,行为违犯了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规矩,就必须接受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说真有“欲加之罪”,那也是是孙扬用行为给对方送上了加罪的理由和证据。

但不管怎样,我们都强烈支持孙扬上诉,并希望他取得成功,继续在国际泳坛上叱咤风云,为国争光。


苑中听雨


没有。不要总认为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是在进行双重标准,美国和澳大也经常会有人落马,琼斯吃药坐牢,阿姆斯特朗就是美国自己推下神坛的。孙杨曾经有过疑似兴奋剂的事情。孙杨有过60多次同样过程的尿检和血检。为什么这次就单单提出检查不合规范,而且是暴力抗检。


忆思过1


确实有点这个意思。

要判断是否是欲加之罪,就要看孙扬是否有罪。回顾孙扬事件,我们会发现,要判孙扬抗检,就必须首先有一个合检的检测,否则,抗检就无从谈起。CAS和WADA都深知这点,所以,裁决书首先裁定三个检测人员完全符合ISTI的资质。那么,这三人真的完全符合ISTI资质吗?事实上,很多人关于授权书、资质和证件的概念是一团浆糊,这都是CAS忽悠的功劳。资质和证件是一码事,而授权函又是另一回事,一个检测小组拥有一份授权函就可以了,而资质必须每人都有,且能证明资质的个人证件也必须每人都有。ISTI规定得很清楚。ISTI 5.3.3条例规定,"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测机构的授权信函) , 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这段文字意思很明确,样本采集人必须经授权,否则,大街上的阿猫阿狗都可以上门采集样本了。同时也看出,该段文字没有强调必须每人一份授权函,这就是CAS说主检测官有一份授权函就可以了的原因。当然,吊诡的地方是,不知是翻译的原因还是原文确实如此,这句话被广泛地含混地说成只要主检官一人有证件就行,更有甚者,说成只要主检官一人有资质就行。其实,每个检测人员都必须有资质,且必须有证,这是有明确规定的。ISTI H.2条例规定,"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证书 ",ISTI H.5.4条例还规定,"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 , 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这两条规定清楚说明,每一个检测人必须有证,且不得给无证的人员授权!说得还不够清楚吗?注意"每一位"和"必须"等字眼。所以,检测机构有错在先,孙扬应对有错在后,仅仅是双方的纠纷而已,根本没有什么抗检!判孙扬抗检,确属欲加之罪无疑。CAS胡乱判案,显示了西方世界对中国人的偏见、傲慢、粗暴和霸权,这点上,对俄罗斯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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