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資"項目可不計入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機構每年要求參保單位申報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此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參保單位申報後,實際繳費時還會受到當地社保繳費最低和最高金額的限制。

哪些"工資"項目可不計入社保繳費基數?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涉及工資總額統計口徑是什麼?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2、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哪些部分構成?

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是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貨幣和實物工資。

3、哪些部分應列入工資總額用於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總額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指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等。

(4)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各種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指對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按規定支付的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勞動者因病、婚、喪、產假、工傷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職工的工資及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包括《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的應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

4、國家統計局規定,哪些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1)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卹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15)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5、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特殊情況處理?

(1)參保職工上一年工資收入的月數不足12個月的,其繳費基數按應發放工資的月數計算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2)參保單位新招職工的繳費基數應按起薪當月(按勞動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確定)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起薪當月實際發放工資不滿月的,應當折算成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3)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職工,保留工作關係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4)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次年的繳費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5)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其中,由原單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資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

(6)參保職工因借調等原因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隸屬關係的單位發放工資的,參保職工應當在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按其本人工資收入合併申報。各單位應分別核算應繳社會保險費,並由參保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合併扣繳。

(7)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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