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三年幾十萬公共收益,未經業主大會同意,被業委會成員以各種名義私發,違法嗎?

屋簷82880394


物業都極力阻撓成立業主委員會,這一切說明了什麼?物業都自稱管家,是服務業主的,但收拾業主時,從不手軟,小區的公共停車收費、廣告收費哪去了?物業從來不會主動公開,這一切說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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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三年來幾十萬公共收益,未經業主大會同意,被業主委員會成員以各種名義私發,毫無疑問是涉嫌侵佔集體財產罪。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內公共收益主要有:小區內公共場地出租收入、小區內廣告收入、小區內管理用房出租收入、小區內公共停車位租金收入等,這些所有的收入群歸全體業主所有,為小區內集體的財產。任何人、任何集體不能以任何名義侵佔。

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是屬於小區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收取和使用的方案,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小區內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委員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就將小區內公共收益幾十萬元以各種名義私發,這是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同時還涉嫌侵佔集體財產,是一種犯罪行為。

這件事情可以參照深圳市某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在未經業主大會討論和表決的情況下,私自從業委會對公賬戶中轉出人民幣 44 萬元至自己私人賬戶用於投資,被南山法院,以挪用資金罪獲刑九個月。根據問者所說的情況,業主委員會委員應該也可以按侵佔集體財產罪獲刑。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這個問題我深有感悟,目前我住的小區,2018年五月成立第二屆業委會,成立期間由幾名素不相識的人端起選舉票箱到個別業主家要求勾畫指定人員,甚至小區大門口攔路要求部分業主勾畫。包括選票公佈唱票等沒有嚴格按照選舉程序進行(後期業主起訴街道要求撤銷備案,二屆業委會無法向法庭提供原始選票,結果原告案子輸了,法庭不認可個別業主代表起訴)。,小區由於開發商遺留問題及多次抵押導致小區產權無法辦理,後期由政府牽頭業委會代辦從公佈200代辦到無公佈漲至400甚至吃拿卡要等,小區消防通道被業委會租賃至今,多次反應無效,公區收益,明目張膽要物業拿出地下車庫收益等,以上行為小區從第一屆成立之間的大部分收益不知去向,業委會主任身兼財務出納,自報自銷,簡直黑投了,證據確實不好查找,由於小區部分業主不參與等因素導致小區至今都還存在以上問題。


陳祖科


我小區有個例子,業主自治期間盈利30多萬元,但這30多萬卻是小區部份業主物業欠款,業委會想去起訴欠款老賴,法院卻不立案,說是業委會是業主選的,業委會如告業主就是自己告自己,所以不立案。我覺得業主告業委會也是自己告自己,只能申請檢察機關介入,一旦證據確鑿,以貪汙罪論處。


夜郎農夫


據我瞭解業委會的組織和建成十分困難,沒有社區黨支部的領導和支持,根本無法成立,業委會的成員首先要求是業主,長期堅持交納物管費,選舉也要公佈簡歷和住址,最後還需報有關部門批覆。業委會無權也不可能動用維修,辦公費也僅僅是從物業公司劃撥進入政府指定帳號,一無工資,二無休息,只能在物業和業主之解起到監督和調解作用,沒有為民服務心態的人根本無法堅持,特別是遇到只想要權益而不願付出,整天說三道四的人更是十分無奈,辭職甚至集體辭職的人和事在各小區常見。我就沒見過業委會可以貪汙的例子。心理陰暗者才會說此話。這種人真不該在小區購房,應該住到偏遠的農村去。


曹雯蔚


物業公司黑,業委會也一樣黑!狼狽為奸!這是我們國家的不良風氣盛,社會素質教育的落後和低!哪個地方都是唯利是圖!


南宛裡


業委會成員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私發公共收益的行為不僅違法,還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業委會成員的該行為違反國家行政法規相關規定。

小區共用部位經營收入分配問題屬於《物業管理條例》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經業主共同決定。另外《物權法》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可以理解為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非決議機構,其未經業主大會決議和授權,將小區共用部位經營收入私發的行為,明顯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業委會成員的該行為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主體要件。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業主大會是業主自治性組織屬於“其他單位”範疇,業委會成員是工作成員,符合構成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要件。

2、主觀要件。業委會成員在主觀方面存在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業主共有財物的目的。

3、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我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利用小區共用部位進行的經營活動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該業委會成員私發的公共收益明顯屬於業主共有財產,侵犯了業主共有財產的所有權。

4、客觀要件。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等三個方面。本案中業委會成員的行為基本符合:(1)該業委會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2)存在明顯侵佔的行為;(3)侵佔數額達到幾十萬,數額較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關於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知乎者Plus


肯定是違反程序,違反規定,是不是違法還要看具體內容。這個事情其實和業委會用公共收益給業主發紅包、發大米、發食用油的性質一模一樣。但是業委會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授權,給業主發紅包、發福利往往在網上贏得一片叫好,這豈不是怪哉?

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通常用於補充維修資金的不足,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業委會的辦公經費以及其他用途(公共設備設施的維修等)。也就是說,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業委會無權動用公共收益的一分一釐。

很多人說業委會就是代表業主的啊,這話也對也不對。業委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去簽署相關文件(物業服務合同),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去監督物業公司履行合同條款,但必須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說到底,業委會就是一個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決定做什麼,業委會就去執行而已,超出業主大會授權金額、授權事項的行為,業委會都必須召開業主大會表決。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管出於公心還是出於私利,打著各種名義上的好處,就把公共收益分發給業主,看似業主得到了實惠,但實際對小區造成很大隱患。業委會用發放福利的名義,高舉還利於民的旗幟,掩蓋了違反程序規定的實質,使得公共收益很容易失去監管。

如果業委會濫發公共收益的行為沒有得到阻止,業委會成員很容易打著各種名義將公共收益變成業委會的小金庫,只要打著一個有利業主的旗號,就可以隨意處理和分發公共收益。很多業委會成員從違反程序、違反規定到職務侵佔,往往也是從公共收益無人監督和約束這裡開始的。


業委會的正確打開方式


嚴格來說並不違法,業委會是經過業主選舉,授權來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一般的議事規則已經授權了,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做決策,這個錢業委會怎麼用都可以,不違法。

要防止這種行為。我的建議是修改議事規則。取消業委會的決策權,把所有的權力都回歸業主投票。通過電子投票的方式來解決,物業和業主和業委會之間的矛盾。不要什麼2/3以上業主意見,而是少數服從多數。

這麼做的好處是限制業委會決策權,讓業委會變成服務業主的事項召集人會議主持人。要決策必須投票,業主不參與,業委會幾個也可以投票決策,如果業委會侵害業主利益,業主都來投票,不良的決策就會被否定,業委會就無法謀私利。


用戶7995647814161


如果情況屬實,業委會成員就不僅是違法的問題,而是涉嫌職務侵佔犯罪的問題了。

利用小區共有部位、共有設施的經營所得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用途應由業主大會決定,一般是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用於共有部位、共有設施的維修與養護費用。業主委員會在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是無權私自挪作他用的。小區任何一個業主都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公佈、公開這筆資金的去向。如果業委會存在私分公共收益情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最後一款“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規定,業主可以以個人名義起訴業主委員會。同時,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業主委員會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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