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禁野令”,需要明確邊界防“誤傷”

最嚴“禁野令”在萬眾期待中緊急上架。“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物陋習”。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專門立法,可見對全面“禁野”的重視程度。


之前“山東沂源嚴禁獵捕、食用野生沂蒙全蠍,獵捕超20只追究刑事責任 ”引熱議,各類野生動物養殖戶如何轉變經營、如何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也成為備受關注的問題。


現在最嚴“禁野令”,也不敢一刀切,畢竟有養殖產業等現實考慮。專門為“非食用性利用”開了後門。


全面“禁野”禁的是“野”,而不是隻論大物種,不論“野生還是養殖”。全面“禁野”必不可少的配套支持,也是精細化治理的內在要求——既最大程度確保治理效率,又避免可能造成的誤傷。目前,在相關目錄和配套規定的調整完善尚未完成前,期望各地政府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政令也要精準清晰,並要聽取民意,及時調整,且給出過渡期,切忌罔顧實際、隨意擴大、用力過猛,防止“誤傷”。


“禁野”湖北操作值得借鑑,調名錄,留緩衝,促轉型,給補貼


最嚴“禁野令”,需要明確邊界防“誤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定義了,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指出因科學研究、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


指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及時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為本決定的實施提供相應保障;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和經營者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給予一定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