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因總承包出借資質導致拖欠的,總承包承擔清償責任

3月9日,河北省住建廳《河北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發佈,主要內容如下:

1、拖欠農民工工資責任認定:

  • 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未按約定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
  • 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致使拖欠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 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或因出借資質致使拖欠的,由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2、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並向建築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將實名制管理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3、建築企業開設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時,要向人社、住建等備案部門報告。

4、建設單位要按照工程進度將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工資專用賬戶。建築企業按合同約定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築工人。

5、工資卡辦理不收取費用。工資卡由建築工人本人保管,建築企業和其他個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築工人銀行卡。

6、實名制信息可以作為工資發放、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業績核實以及調查處理勞動糾紛、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依據。

7、根據實名制落實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

  • 嚴格落實的,在資質許可、招投標、工程擔保、評優評獎、保證金減免、信用評價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支持;
  • 弄虛作假的,責令整改、曝光、約談、組織資質核查、提高保證金繳納比例等,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符合條件的列入“黑名單”管理

文件原文

住建廳:因總承包出借資質導致拖欠的,總承包承擔清償責任

河北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維護建築工人和建築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建築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 號) 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築企業所招用建築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建築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築工人均納入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範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總承包企業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項目的專業承包施工企業、施工勞務企業。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全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對各地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督促建築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統一的建築工人實名制和分賬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制定數據標準,並與全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共享。

各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實名制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的建築企業所報送的實名制管理信息與工資支付信息等數據進行核對,確保實名制平臺內數據完整真實、及時和聯通。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並向建築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負責對本單位投資工程實名制情況進行統籌管理,落實經費保障。建設單位應與建築企業、監理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約定實施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明確雙方責任分工和權利義務,並將實施實名制管理所產生的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督促、檢查建築企業、監理單位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並由監理單位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第八條 建築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本企業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

第九條 總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實名制工作負總責。應當建立健全項目人員登記、考勤、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等勞務用工管理相關制度;配備專(兼)職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建立建築工人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

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應當落實合同中約定的實名制管理義務,在施工現場配備專(兼)職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及時採集、核實、更新本企業人員信息,按月考核建築工人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一併按時提交總承包企業備案。工資支付表需經建築工人本人簽字確認,且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企業核實認可後,才能按勞動合同約定交銀行發放建築工人工資。

第三章 現場管理與信息採集

第十條 建築工人應與招用的建築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接受基本安全培訓並進行實名制認證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十一條 建築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當配備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採用動態人臉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落實實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採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方式實施考勤管理。確保實名制考勤數據實時、準確上傳至省平臺,完成考勤記錄。

第十二條 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錄入實行承諾制,由建築企業負責。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組成。基本信息包括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人員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人員信息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電子照片、籍貫、家庭地址、手機電話、人臉等個人信息。從業信息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誠信信息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三條 建築企業在項目施工現場設立信息採集點,以第二代身份證為基礎,通過施工現場門禁系統、人員信息識別設備等核實採集本項目首次進場人員實名制信息,並上傳至省平臺。

施工現場門禁系統、人員信息識別等設備設施應當與省平臺直接對接,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信息真實性、準確性,並符合省平臺安全管控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建築企業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核實建築工人合法身份證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並明確工資發放方式,實時將考勤信息上傳至省平臺。

建築企業應當組織班組、建築工人辦理退場登記、填報登記退場日期、用工評價或誠信記錄。已錄入省平臺的建築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更新數據的,再次從事建築作業時,建築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及信息錄入,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四章 工資支付

第十五條 建築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並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委託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備案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築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築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建築企業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築工人,並按規定在項目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築工人維權告示牌”,將每月考勤與工資支付信息在公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建築工人工資。建設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致使拖欠建築工人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或因出借資質致使拖欠建築工人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七條 接入省平臺的合作銀行負責工資卡製作發放,免費給建築工人新辦一張河北省建築工人工資卡“冀建通卡”,該卡是建築工人在河北唯一的一張工資卡,一人一卡,全省通用。

建築企業或建築工人可在完成個人信息採集後,由合作銀行辦理並將工資卡發到建築工人手中。工資卡辦理不收取費用。工資卡由建築工人本人保管,建築企業和其他個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築工人銀行卡。

第五章 應用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的時間,從項目實際開工之日開始,到項目實際竣工之日終止。

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與工資結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資結清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建築企業應對錄入省平臺的各項信息進行動態檢查,禁止身份信息未通過校驗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確保信息的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更新建築工人的變動或流動作業等數據信息,不得漏報、瞞報。

第二十條 錄入省平臺的信息可以作為工資發放、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業績核實以及調查處理勞動糾紛、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管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涉及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築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數據共享,建立建築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築工人的能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築企業、系統平臺開發應用等單位應完善制度,採取措施,確保實名制信息真實性、完整性和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可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建築企業落實實名制制度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對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建築企業,在資質許可、招投標、工程擔保、評優評獎、保證金減免、信用評價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支持。對實名制管理不落實,存在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的,採取責令整改、曝光、約談、組織資質核查、提高保證金繳納比例等方式予以處理,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符合條件的列入“黑名單”管理。

對發現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未按要求開展實名制管理工作或者不履行督促檢查職責的,責令限期整改,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符合條件的列入“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平臺數據接口開放,建築企業可按照省平臺數據標準、安全管控標準自行通過市場採購或升級設備。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落實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借推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巧立名目亂收費,或指定建築企業採購相關產品。對違規要求建築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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