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斷!美股金科企業如何面對內憂外患?

疫情期間,國內赴美上市的金融科技企業高管不斷有電話和微信聯絡,大家擔心的點有相似之處。

又逢歷史上第二次美股熔斷,朋友圈一片哀嚎,本來寄希望於有資金實力和上市背景撐腰的金科企業更是遭遇“連夜雨”。

乾貨 | 熔斷!美股金科企業如何面對內憂外患?

颯姐假期一直深挖業務,為金融科技行業寫的文章較少,今天補償諸位老友。作為見證人,越過山丘,颯姐依然在,請放心。

共 性 問 題:

1.轉型困難,前途未卜;

2.保企業,還是保高管;

3.金科企業自身的法律問題;

4.涉眾事件,法律會偏向誰。


1 轉型困難,前途未卜

毫不諱言,我國金融科技企業發軔於互聯網金融行業。具體而言,除卻支付類起家的大型企業外,多數是P2P網絡借貸起家。網絡借貸,曾經紅極一時,回首過往我國P2P行業曾經是全球互金行業的頭把交椅。

但是,由於網貸行業普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經營問題,自前年其漸呈頹勢,2019年整個行業已基本壽終正寢,只有幾家在美上市的互金企業還在風中搖曳。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金科企業的轉型方向主要集中在:

(1)出海到東南亞及拉美地區繼續開展P2P及放貸業務。早期出海的互金企業盆滿缽滿。後來,由於放貸本身對本地金融業的影響及宗教法的影響,互金企業在東南亞的豐厚利潤也在壓縮。

年前與南亞某國金融監管機關朋友聊天,他們遠比我們想象的聰慧,一旦學會商業模式,其優先支持本國企業發展金融業務(發牌照給本地人),而不是外國企業來斂財。

最近,也有企業開拓非洲業務,可以預見到利潤之微薄,也許只能當做“援建”,難以形成可持續的商業模式。

(2)轉型到消費金融。線上消費金融的競爭可謂慘烈。作為一枚普通消費者,經常被電商的消費金融產品“騷擾”。

有時候參加線上教育課程,還會被班主任一陣子推銷某銀行信用卡。想在電商自身生態和傳統信用卡的夾縫裡求生存不容易。

颯姐接到過某三線城市消費金融服務提供商的集體諮詢,發現在三線城市的實體店手機、電腦等消費金融市場還是存在空間。但是合規難度大,畢竟拿到消費金融牌照堪比蜀道,大家紛紛拿著各種擦邊球牌照進行放貸,距離非法經營罪僅一步之遙。

(3)幫助銀行賣理財產品。通俗地講,其實就是為銀行理財產品當“二道販子”,為了生存也沒辦法,颯姐只提醒一句:引流即可,不要以自身名義去售賣理財產品,正規賣銀行理財是需要銷售牌照的。

科技諮詢公司,賣解決方案和服務。如果把客戶瞄準大銀行,這生意做不了,大銀行人才儲備和財力豐厚,很快就踢開外包獨立操作了。

如果把客戶瞄準地方城商行或某些村鎮銀行,確實有市場,牌照優勢+技術優勢可以拼一拼。but,以颯姐血的教訓告訴大家,地方上這些中小銀行的決策過程之冗長,內部“官僚化”之負累,絕非一般技術公司能夠hold,如果抱著只賣技術和服務的心態這事辦不好,還需選擇決策開明的客戶及持續進行“啟蒙工作”。

(4)其他行業。互聯網保險、保險代銷,均是未來方向。只是擅長放貸風控的人去做精算、地推,人才儲備和能力儲備到底怎樣,諸企業主還是要認真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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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企業,還是保高管

颯姐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尷尬,董事長和總經理結伴來諮詢,最後要走的時候各自拉住俺,深情地說:颯姐,關鍵時刻還是要先救我。人性使然,無可厚非,但是面對企業和個人的利益選擇,到底應該有怎樣的優先級。

絕大多數情況下,應當優先保企業。

企業沒有法律風險,個人的法律風險就小;企業已經有重大法律風險,就會撕開公司面紗直接找到個人。

金科企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是“化解存量”,幾乎每個人都喜歡展望未來,沒有人喜歡回顧歷史上那些既有事實。但是,金融科技企業無法迴避的一個責任就是化解歷史上的已經出現的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借款方根本還不上錢,咋辦?

前幾年,颯姐有幾位法官朋友看到這個風口,辭職出來做不良資產處置,著實也賺到了金。

然而,2019、2020過去的這兩個多月,經濟情況不言而喻,大家心裡明鏡一般,中小企業的生存問題亟待解決。現在不是催收手段線上與線下,高效與低能的問題,而是催收對象本身“真的沒有錢”也可能真的沒有生意了。這不是放貸一方能夠幫忙解決的,超出我們的能力範圍。

3 金科企業自身的法律問題

我們先來消除對“非法放貸”的誤解。《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於2019年10月21日起正式施行,之前放貸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因此,無論企業還是高管對此要了解,切莫出現“法律錯誤”,滿腦子都是“我們有罪”。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我們相信現在留下來的金科企業都是合規情況較好的企業,在經營中沒有資金池等情況,這就擋住70%以上的非吸罪名風險。

敲黑板,有個問題司法機關經常會誤會金科企業,那就是“吸收存款”與“吸收資金”兩者不是等同關係

,存款不等於資金,存款是要用於放貸的錢,而資金是中性的可以用於投資。

換句話說,如果一家企業吸收資金是為了投資或自身使用,則並不是刑法所處罰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因此,早期互聯網金融時代,負責花錢的投資團隊(甚至掛羊頭賣狗肉,吸納資金自己用於生產經營的),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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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眾案件,法律會偏向誰?

讀者可能會說,涉眾案件,法律當然會偏向“眾”,有什麼好講的。那諸位還是不瞭解法律的運行規律,颯姐所擅長的涉眾金融案件中,確實各方都會重視出借人群體的呼聲和意見,但是,在法律地位和定罪量刑時還是站在中立的位置,絕不會有意偏向出借人。

在早期P2P案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像一個魔咒揮之不去。絕大多數不合規的網貸平臺同時涉嫌了非吸,出借人(投資人)群體非理性維權事件時有發生。

但是,根據非法集資類司法解釋,我們清晰地看到,出借人群體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受害人”,而僅僅處於“集資參與人”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刑法把事情看得很透徹,出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網貸平臺涉嫌違法犯罪還自主自願將資金放到平臺謀取高收益,應當自我擔責。因此,出借人在法庭上只能派代表旁聽,不能聘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參與整個訴訟過程。

同時,“罪刑法定”是鐵一般的原則,刑事政策不能撼動這一原則。無論有怎樣的輿論壓力,法官在判決書裡都必須依照法律條文進行判決,而不是媒體、輿論審判,因此,企業高管應當清醒地知道,一旦案件進入刑事立案之後,工作的重點就不主要是出借人群體,而轉向證據、法律、程序等,如若有財產返還應當與辦案機關聯絡,將資金打入指定賬戶,而不是私自分給某一部分出借人。

4 寫在最後

兵來將擋水來土掩,既然歷史已經把諸位推到這一步,還是要往前走。颯姐這篇文字就是想提醒大家,不要過度擔心法律問題,尤其是涉嫌犯罪的問題。我國刑法的基石是牢固的,罪刑法定深入每位法律人的心,依法辦案時可以保障的。

同時,提醒大家及時找到業務發展的新契機,給人以希望也是很重要的解決之道。如果轉型成功,資金流轉順暢,有盈餘時就可以給既有出借人或已轉為股東的人們足額回報,這樣的結果更令人滿意。

2020年確實有各種匪夷所思的黑天鵝,但是,只要這群人還在只要精氣神還在,就能夠渡過難關,金融科技行業的前景是廣闊的,無論如何。

理性而溫暖的老友

肖颯

2020年3月10日

肖颯,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務者,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委員會特聘委員、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編寫委員會委員。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互金通訊社、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讓金融科技人遠離“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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