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难点」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区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 别

1、三个区本身的概念不一样: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设立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并实行特别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

经济特区,是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划出一定的区域,实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用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实行优惠的办法,以便更好的吸引和利用外资的特定区域。

2、三个区设立的地区不同:

民族自治区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自治的行政区域,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区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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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是指“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澳门以及将来大陆统一的台湾等特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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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是指我国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喀什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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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个区设立的目的不同:

民族自治区是为了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从而捍卫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特别行政区是在“一国两制”下为了妥善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经济特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扩大开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4、三区享有的权限不同:

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如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等等。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权和国防事务权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此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以自行处理某些有关的对外事务。

经济特区不享有自治权,只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管理体制。

5、三个区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

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施宪法和全国统一的法律、统一的司法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在“一国两制”付诸实施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国家里,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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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1、三个区都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设立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都是我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都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

2、三个区设立都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国家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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