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殺人犯出車禍被車撞死家屬要求賠償法院會怎麼判?

戶外思考者



孫守鋒1


連環殺人犯出車禍被撞死。家屬要求司機賠償,這是非常正常的。

首先,我們要把交通事故和死者犯罪行為分開。如果車輛在執行圍剿犯罪分子正在犯罪過程中,那麼撞死犯罪分子是不負責任的。

再看,本文交警明顯判決司機負次責。那麼司機必須按責賠償。死者家屬有權起訴司機索賠。

由於司機次責,那麼他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只負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殺人犯那是另案處置。與本交通事故互不干涉。

既然交警判決司機負次責,那肯定殺人犯歸案肯定與交通事故無關。司機也是無意中幫警察破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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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不是殺人犯只有法院能夠認定

在法院做出有罪判決以前,不能稱被告人為罪犯,而最多隻是嫌疑人。顯然剝奪一個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生命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其次,即便是殺人犯,提前剝奪生命也是侵權。

即便該殺人犯等待執行死刑,哪怕只是提前一秒鐘,也是他的生命權利。生命的價值並不是通過長短來衡量的,如果認為生命的價值可以用長短來衡量。那是不是可以推斷出垂危老人的生命沒有價值?反正也不久了,這樣會導致很多倫理問題。

法院會怎麼判

其實很簡單了,嫌疑人死亡,法院不會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會根據侵權法的相關規定,追究肇事司機的侵權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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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碼歸一碼,殺人犯是觸犯故意殺人罪,但是沒有經過司法機關的審判,任何人沒有權利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權,即使是死刑犯。如果司機負次要責任,基本會在責任範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刑事責任,沒有其他意外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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