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搭便車”了怎麼辦”?

——特許經營企業商標維權法律實務

根據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因此,註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的一部分,其不僅是特許經營企業的識別標誌,更是特許經營企業開展特許經營的核心競爭優勢。本文作者擬結合以往工作經歷,從特許經營企業商標侵權主體、維權方法及權利保護等三方面著手,宏觀探討該類糾紛的法律維權實務。


被“搭便車”了怎麼辦”?


基於特許經營企業的經營模式及行業特點,特許經營企業的商標

1、現加盟商。根據特許經營的一般模式,特許經營有區域加盟、單店加盟之分。區域加盟,指加盟期內加盟商在授權區域內除有權設立一級加盟店外,還有權發展二級加盟店;單店加盟,指加盟商在加盟期內僅有權在加盟合同指定地點開設約定數量的加盟店。實踐中,“低成本的違約+商人趨利本性”往往能驅使加盟商“冒合同之大不韙”,擅自在加盟區域外或指定加盟地點外私設分店,從而構成侵犯特許人商標專用權的“罪魁禍首”。

2、原加盟商。統一的經營管理理念、可複製的商品和服務、標準化的操作流程是特許經營的核心優勢。這一行業優勢不僅實現了經營模式的完整複製和快速傳播,也為“門外漢”快速成長為業內翹楚提供了可能。實踐中,部分加盟商正是瞅準了這個商機,在掌握了特許經營資源後就“過河拆橋”,即以掩耳盜鈴式的“改頭換面”實現“單飛”,“藕斷絲連”式的“單飛”不僅飛不高,而且容易成為眾矢之的,這部分背信棄義的加盟商也構成了侵犯特許人商標專用權的“中堅力量”。

3、同業競爭者。“隨大流”現象在特許經營行業極為普遍,尤其對於一些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連鎖品牌,往往會吸引大批量的同業競爭者“搭便車”、“傍名牌”,這類力圖“半路超車”的同業競爭者構成了侵犯特許人商標專用權的堅定“追隨者”。

二、維權方法彙總

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該類糾紛的特點,筆者認為特許經營企業常見的商標維權方法主要有四種,即書面警告、工商投訴、侵權訴訟、刑事檢控。

1、書面警告。書面警告,即通過向侵權人發送《商業告知函》或《律師函》的方式給侵權人施加心理壓力,促使和引導其“改邪歸正”。書面警告的操作要點有三:一是要有明確、具體的警告要求,如清除侵權標識、停止廣告宣傳、銷燬侵權物品、賠償經濟損失等;二是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標權屬證明,如權利人主體資質、商標註冊證(含商標續展、轉讓、變更證明)等;三是提供類似案例的生效法律文書,如《行政處罰告知書》、民事判決書等。

通過書面警告,一方面能夠對侵權人形成心理威懾,督促其及時停止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可為商標侵權訴訟或不正當競爭訴訟中關於侵權人的“侵權事實”、“主觀惡性”等夯實證據。

2、工商投訴。我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於書面警告“無動於衷”的侵權人,權利人可通過向侵權行為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書面投訴。工商投訴操作要點有三:一是提供書面《侵權投訴書》,投訴書應由四部分構成,即投訴人主體介紹、投訴人權利說明、投訴人侵權鑑定、投訴人投訴請求;二是提供相關的侵權證據,包括商標註冊證書、商標及商譽知名度證明、侵權事實證明等;三是進行有效投訴,有效投訴包括受理機關的有效選擇和投訴方式的有效運用。所謂“有效投訴”,首先在選擇受理機關方面,建議選擇侵權地的市級工商局,市局受理後會轉交相關分局或工商所處理;其次在選擇投訴方式方面,如選擇郵寄投訴,應保存好相關郵寄證明;如選擇當面投訴,應索取《投訴受理通知單》或《投訴受理告知書》;最後在選擇受理部門方面,應直接向市局或分局的“商廣(處)科”、“商標監督管理(處)科、”進行投訴,儘量避免由辦公室轉交後“石沉大海”。

工商投訴,不僅能及時、有效制止商標侵權行為,而且通過投訴所獲取的相關法律文書,如《責令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能直接作為判定侵權人侵權事實存在的有效依據。

3、侵權訴訟。針對書面警告、工商投訴“不屑一顧”的侵權人,則可依法提起“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訴訟。商標侵權訴訟操作要點有三:一是取證手段的有效性。在取證手段上,首先,應向權利人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公證方式包括實地拍照公證、網頁公證或電話錄音公證等;其此,在公證不能或公證成本較高時,則可選擇視頻拍照或實物固定(如稅務發票、門店名片、宣傳彩頁等)的方式固定證據。為保證取證的時效性,應採用水印相機並藉助當地當日報紙期刊予以佐證;二是選擇管轄法院的有效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4號)第三條規定,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實務中,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應首先了解當地是否存在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如不存在則直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訴訟方式的多樣性。首先,對於該類糾紛,除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外,如侵權主體為權利人原加盟商且加盟合同約定了合同終止後加盟商停止使用權利人註冊商標的“後合同義務”的,則可根據加盟合同約定提起違約之訴;其次,如權利人在發起工商投訴後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作為”、“消極作為”的,則權利人可以受理侵權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被告、侵權人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從而強化工商投訴的法律效果。

4、刑事檢控。 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順應《商標法》規定,分別在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了“假冒註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了“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因此,對於侵權範圍廣、侵權數額較大(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侵權人可通過刑事檢控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檢控程序操作要點有三:一是商標侵權的判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及標識鑑定有關問題的批覆》(商標案字[2005]第172號)中明確規定: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託商標註冊人對涉嫌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及商標標識進行鑑定,出具書面鑑定意見,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對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需要事先鑑定,鑑定應當由權利人出具書面鑑定意見,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商標侵權線索的提供。權利人在報案時應提供初步的侵權證據,如侵權人的主體資質、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銷售渠道、儲存場所及貨值預估等;三是侵權商品非法經營數額的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規定,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

被“搭便車”了怎麼辦”?

場中間價格計算。因此,確定“非法經營數額”時需要區分已銷售侵權商品和未銷售侵權商品,前者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後者按照商品標價或銷售平均價計算。


三、商標保護建議

針對特許經營企業商標的保護,筆者認為需要內外結合、集中發力,具體保護建議如下:

1、完善商標註冊維護機制

(1)築造企業商標防禦工事

建議特許經營企業以其核心商標為圓心,以所屬行業商品或服務類別為圓周,在此範圍內申請註冊相關近似或類似的防禦商標,讓惡意搶注者無縫可鑽。

(2)實行企業商標動態管控

建議特許經營企業聯合專業商標事務所建立起商標動態維護體系,實時監督企業既有商標及申請中商標的現狀,做好商標的續展並及時應對他人提起的商標異議、撤三或無效宣告。

2、建立商標維權聯動體系

建議特許經營企業在內部設立知識產權部,在外部聯合加盟商成立品牌維權委員會,並充分藉助外聘律師或商標代理中介資源,建立起一個全方位、多層次、強有力的商標維權聯動體系,為企業商標維護保駕護航。

3、變商標維權為品牌宣傳

商標維權不僅能對仿冒者形成威懾,更能調動媒體的興趣和公眾的眼球,因此建議特許經營企業在進行商標維權打假時,充分利用媒體網絡進行“熱點事件”宣傳,通過事件發酵引導輿論導向,力求把商標維權變成品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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