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什麼賠償?


須知,只有構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過錯情形,無過錯方才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除此之外,連出軌都不是法定的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是以離婚為條件的,不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需注意,離婚損害賠償並不是讓過錯方淨身出戶。並且,其後果也與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的法定情形不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只有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下,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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