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再外有小三導致離婚,妻子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丈夫再外有小三導致離婚,妻子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於如何把握時機,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若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若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提出損害賠償的,或一審中未提出,二審提出但沒有調解成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以要求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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