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提起行政訟訴的情況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2.法院不受理的情況
( 1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 2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 3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內部行政行為)
( 4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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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 1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 2 )海關處理的案件;
( 3 )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 4 )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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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管轄
( 1 )普通管轄
①行政案件由“ 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經行政複議的案件,”也” 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記憶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 2 )跨區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之後更新的內容會盡量少一點,方便大家記憶和回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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