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南昌一對夫妻因銷售這個獲刑

江西首例!南昌一對夫妻因銷售這個獲刑

▲案件審判現場。丨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供圖

3月10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銷售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案,被告人歐陽某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林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這是我省宣判的首例涉疫情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東湖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歐陽某香、周某林系夫妻關係,育有四個未成年子女,在南昌市經營一家建材店。今年1月26日,歐陽某香與其姐姐歐陽某菊(另案處理)從五金件供應商陳某華(另案處理)處以單價0.5元各自購入外包裝標識為“飄安”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2萬個後歐陽某菊以單價1元轉賣其中的8500個口罩給被告人歐陽某香

1月27日至31日,歐陽某香將上述進貨渠道不明的口罩通過門店現場售賣、微信朋友圈、閒魚APP等方式以單價1.5元至2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被告人周某林在門店幫助現場售賣並送貨。

至案發,實際銷售上述口罩共計2.7萬餘個,銷售金額達5.1萬餘元,核減已退款金額1.8萬餘元,違法所得共計1.6萬元。1月27日、28日,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兩次至建材店責令停止售賣涉案口罩,並現場查扣47個涉案口罩。經江西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測,上述涉案口罩不符合豫械注準20192140044要求(其中細菌過濾效率BFE值僅為16%-24%,不符合標準要求)。

1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歐陽某香、周某林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5.05萬元。

東湖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香、周某林在疫情防控期間,明知購進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不符合行業標準,仍向社會公眾予以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退繳了涉案錢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周某林的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並結合其所在社區矯正機構同意對其社區矯正的意見,且兼顧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決定對其宣告緩刑。

宣判後,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記者:陳璋

編審:查婧雨

監製:吳志剛、尹曉軍、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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