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東高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新!山東高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新!山東高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為確保我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工作,制定本意見。

一、在民事訴訟中,對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 準計算相關項目賠償數額。

二、對於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山東省上一年度“城 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對於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山東省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三、對於我省法院管轄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均適用本意見。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後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意見;本意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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