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件,“保房”的誤區和難點(1)

一、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中,房產被“合法”套走的風險極大

之前我寫過,從“以房養老”騙局整個流程看:

【房子抵押——獲得借款——借款投資(利息回報作為“養老金”)——騙子被抓——貸款公司起訴房主——房子被執行】

在騙子的統一安排下,房主將自己的現有房產抵押給資金出借人取得借款,隨後將借款投入成為“養老金”。

在資金鍊斷裂後,“資金出借人”以抵押借款是獨立的、與騙子公司無關為根據和理由,“依法”起訴房主,並極有可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而對於此類案件,司法機關往往只是將騙子“一抓了之”、“一判了之”,對於房主與貸款公司(出資人)之間的房產抵押借貸關係,往往認定為與本刑事案件無關,從而忽視或遺漏對於涉案房主合法權益的保護。

這裡頭的關鍵問題是什麼呢?

  • 一個是房主與貸款公司(出資人)之間的房產抵押借貸關係是客觀存在的;
  • 二個是在表現形式上確與刑事案件是“獨立”的。

這使得貸款公司(出資人)往往以民事訴訟“單獨起訴”各位房主並很可能得到支持,被騙房主們的房產很可能被執行以至於經濟損失慘重,而貸款公司(出資人)不僅“毫髮未損”,反而“坐收漁翁之利”。

以案釋法:“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件,“保房”的誤區和難點(1)

二、此類案件中,房產“難保”的原因何在?

總體來說有以下三點:

1、民事借貸關係的客觀存在

就是前面提到的套路貸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被抓判刑了,但是其中涉及的房產抵押問題,往往被視為民事糾紛來單獨處置,同時房產抵押借貸關係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合同是房主和出資人簽訂,且法律文件和手續上都是“相當”完備的。

因此,當房主被騙後,無力還款,而出資人起訴房主的行為,表現形式通常被視作是一種正當的維權方式。

2、房主的認知誤區“重重”

在“以房養老”套路貸犯罪的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當出資人對房主提起民事(含仲裁)訴訟,房主隨後可以提出申請,司法機關一般會開具《建議暫緩執行函》等類似說明,建議該等民事法律程序“中止”,審理民事訴訟的法院(仲裁機構)也會“中止”,法院甚至會“駁回起訴”……

——通常這個時候很多房主都認為,“萬事大吉”了、房子已經保住了!因此就忽視、甚至“放棄”了接下來應該做、而且必須做的事,以至於“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從認知上這是錯誤的。因為:

  1. 在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終結後(一般是二審之後),《建議暫緩執行函》之類會自然“失效”。
  2. “中止”(只有“終止”才是根本性的)的法律程序將根據當事人(出資人)的申請或主張得以“恢復”。
  3. “駁回起訴”在法律上也是“暫時”的(只有“駁回訴訟請求”才是根本性的),出資人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如此這般,在刑事案件終結之後,房主與出資人之間“一對一”的民事訴訟就會“重燃戰火”,這才是最終決定各自的“經濟損失”究竟是多少的“關鍵一役”。

而這,才是房子能不能保住(房主經濟損失最小化)的“最後戰鬥”!

3、缺乏專業、精準且切實可行的“維權目的和方案”

案件發生後,要儘早儘快展開統一的“保房”維權行動。

這是因為,其中的“誤區”太多了,稍不留意,就有“前功盡棄”的風險、“追悔莫及”的遺憾。

以案釋法:“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件,“保房”的誤區和難點(1)


我親辦的馬寧集資詐騙案,是全國首例“成功保房”案,非常具有典型意義

後期,我將總結該成功案例的經驗,圍繞“保房”的種種“誤區”,逐一解讀“成功保房”的重點難點,以本《以案釋法》專欄的形式與大家分享,歡迎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