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送装潢不可存猫腻,法院判决商家赔偿三倍损失

简要案情

原告葛某在被告某汽贸公司4S店购买轿车一辆,因促销,双方在交易时约定,该汽贸公司会为葛某安装价值9000元的汽车装潢,其中包含价值6500元的导航,提车后,该公司销售人员告知葛某,原协议中约定的导航为低配,如需升级需另付2000元,葛某遂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但该汽贸公司却为葛某安装了价值4000元的导航。葛某认为该汽贸公司安装的导航与约定不符,存在欺诈行为,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汽贸公司退还葛某2500元现金及承诺5次免费升级导航。后葛某将该汽贸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汽贸公司在销售汽车时与葛某约定的价值9000元的汽车装潢,是原告作为选择从被告处购买汽车考虑的因素,应视为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减少了承诺的配套商品价值,又另行向原告收取2000元,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合同法》第113规定,消费者的损失为消费者实际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与经营者实际提供的服务费用或者商品价格的差额。 本案中,根据销售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该汽贸公司要为葛某安装价值9000元的汽车装潢,由于被告已按照约定履行贴车膜(2500元)、安装导航(4000元)、配送车衣和脚垫(1000元),共计7500元,但未履行达到其承诺的价值9000元商品,加之在履行过程中还另外向原告收取了2000元,则原告的损失为实际差额3500元,某汽贸公司应予返还差额,并据此赔偿3倍损失。

法官评析

买车送装潢不可存猫腻,法院判决商家赔偿三倍损失

随着人们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不断提升,经营者也从提供单一商品或服务向综合商品或服务发展,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往往无法对赔偿标准达成共识,而诉诸法院,本案中确立的计算赔偿金额标准“以不符合约定的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确定”的规则,体现了“比例协调”原则,通过本案的审理树立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提示经营者诚信经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合理的维护了经营者的权益,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稳定繁荣。(周国建、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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