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不可輕易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會危害性,歷來是國家打擊的重點。《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在這一背景下,為加強稅收徵管,遏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票、貨、款一致”逐步成為稅務執法機關判定行為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標準之一。但是,這一標準不僅沒有足夠的理論基礎支撐,而且不滿足這一標準的行為在事實上也並非必然構成虛開行為。本文通過一則實際稅案,對稅收執法中不可輕易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進行法律探討。  

西南某省P市N縣藉助自身的江運優勢開展煤炭貿易和運輸業務。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發現上海、江蘇等地公司抵扣的運費發票數量激增,且均來源於N縣,意識到其中可能存在問題。2007年6月至7月期間,由稅務總局和公安部成立了專案組,共同督辦此案。調查期間,專案組共查詢了100餘家企業和農戶的賬簿,公安部門批捕約40-50人。2007年底,專案組開展集中稽查,分別與涉案企業和農戶談話,取得了這些企業和農戶承認違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舉報其他農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口供。專案組認定涉案企業和農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擬對其進行處理和處罰。  

我們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別稱“A公司”、“B公司”、“C公司”……“G公司”)委託,代為提起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在代理本案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這些公司事實上並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存在諸如通過居間人達成交易、現金流與交易存在差異等導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貨、款一致的情況。考慮到本案的重大社會影響,除依法進行相關程序外,我們也積極與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及當地政府溝通協調,做到有理有據,據以力爭。最終,稅務機關未將本案的涉案人員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人員也未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間人  


六種不可輕易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情形2:存在墊付貨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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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3:混淆了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和運輸合同的當事人

六種不可輕易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情形4: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種不可輕易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情形5:交易資料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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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6:企業自查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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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不可輕易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六種不可輕易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票、貨、款一致一直以來被認為判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標準。但一方面,這一標準在事實上不能與虛開行為相對應,另一方面,也缺乏足夠的法律和理論支持。由於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標準沒有在立法上得以明確,稅收執法中常出現執法機關機械地執行票、貨、款一致標準,造成行政相對人不信服、稅務爭議數量增多等問題。因此,繼續完善立法,一方面可以使稅收執法機關有法可依、降低稅收執法風險,另一方面便於行政相對人遵守稅法、提高稅法遵從度。

因篇幅有限,今天就給大家分享到這裡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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