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稅率大調整:購買方太強勢,有“虛開”等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快看!稅率大調整:購買方太強勢,有“虛開”等風險!

一、上述規定中關鍵詞“應稅”,是說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也就是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5月1日前,也就是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2018年5月1日”但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17%或11%補開;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後”,不管是正常開具還是補開發票,都應當按照新適用稅率16%或10%開具;

二、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5月1日後,由於企業市場地位比較強勢

同時鑽“5月1日後可以開稅率17%或11%的發票”空子,要求供應商開具17%或11%的發票,風險有:

(1)對於收票方,取得發票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也就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不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能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2)對於收票方,提醒“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發票行為,上述關鍵詞“有貨物購銷”、“讓他人為自己”、“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再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等三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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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於開票方,風險較小,屬於開票錯誤,其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公開處罰情況。

【案例】企業A和企業B 2018年4月簽訂賒銷銷售適用稅率17%的貨物合同,合同約定5月25日發貨,6月10日付款,根據“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的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6月10日,企業A作為購貨方比較強勢,在5月1日後一直要求企業B開具17%稅率的專票,並且說“5月1日後可以開稅率17%或11%的發票”,企業B無奈在6月12日開具17%稅率的專票,企業A取得17%稅率的專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和稅前扣除,且有“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虛開發票風險,金額較大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議:

(1)對於購買方來說,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對政策解讀規定執行,避免產生涉稅風險。

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2)對於購買方來說,可以通過價格調整彌補抵扣進項稅額產生的“損失”。具體計算公式:

第一種情況: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算公式

原合同含稅價-原合同含稅價/(1+17%)×17%=新合同含稅價-新合同含稅價/(1+16%)×16%

原合同含稅價-原合同含稅價/(1+11%)×11%=新合同含稅價-新合同含稅價/(1+10%)×10%

第二種情況: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算公式

原合同含稅價-原合同含稅價/(1+17%)×17%×(1+12%)=新合同含稅價-新合同含稅價/(1+16%)×16%×(1+12%)

原合同含稅價-原合同含稅價/(1+11%)×11%×(1+12%)=新合同含稅價-新合同含稅價/(1+10%)×10%×(1+12%)

(3)對於銷售方來說,繼續與購買方溝通,說明涉稅風險(可以把這篇文章轉發給購買方),如購買方還違規堅持要開具17%/11%的發票,可以讓對方出具開票通知函等類似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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