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商资管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及其他相关方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之间因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天马”)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公司于近日与浙商资管根据2019年6月28日签署的《协议书》签署了《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1、2018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立即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通知函》,由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茂栋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前足额支付就杭州天马财产份额转让价款计1,173,801,344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2、2018年5月10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与公司等9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21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及《通知书》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

3、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浙民初21号及相应《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

4、2018年11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案号(2018)浙民初21号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8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

5、2019年1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天马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资管支付转让价款1,173,801,34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转让价款1,173,801,34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计付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42,785,152元款项),以及被告不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时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的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

6、公司于2019年2月1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院审理期间,公司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向,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签署《协议书》,公司于当日申请撤回上诉。2019年7月16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37号《民事裁定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最高法民终437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

7、原告浙商资管依据(2018)浙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高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浙执19号《执行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浙执19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9)。

8、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后,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义务,浙商资管向浙江高院申请查封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该标的资产在浙江高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11月7日,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经公开竞价,标的资产以最高应价9.234亿元被竞买人竞得,拍卖所得价款交付浙商资管,但最终成交价款不足以清偿公司对浙商资管的负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股权司法拍卖报告书》等多项公告。

9、公司于近日与浙商资管签署了《补充协议》,截至该协议签署之日,公司仍有本金42,109,359.87元、利息11,610,535.81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含))、律师费200万元未支付浙商资管。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浙商聚金浙银杭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对2019年6月28日签署的《协议书》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确认,在乙方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视为乙方已经按照2019年6月28日签署的《协议书》第一条至第三条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1)乙方于2020年3月20日16时前,向甲方支付利息11,610,535.81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含))、律师费200万元。

(2)乙方于2020年3月20日16时前,向甲方支付利息766,390.35(自2019年12月21日(含)起以本金42,109,359.87元为基数按年化7.2%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含))。若2020年3月20日前,甲方通过拍卖乙方资产所得收回部分本金的,则自该部分本金实际收回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应予以扣除。

(3)乙方于2020年5月15日16时前,向甲方支付本金42,109,359.87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含)起以本金42,109,359.87元为基数按年化7.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含))。乙方支付至甲方的本金时,应扣除期间甲方通过拍卖乙方资产所得部分及相应的利息。

(4)乙方已按时足额支付截至2020年5月15日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托管费和浙商聚金浙银杭州1号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和相应税费。

第二条 如乙方未能同时满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条件的,则2019年6月28日签署的《协议书》债务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

第三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仍然以2019年6月28日签署的《协议书》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已在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拟在2019年年报中计入其他流动负债。根据公司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签署的《协议书》及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经初步测算,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对公司2020年净利润的影响约为60.64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影响系按尚未偿还的本金42,109,359.87元为基数按7.2%的年化利率计算至本公告发布日的利息费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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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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