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公務員即使不勝任現職或工作,也不能辭退,你相信嗎?

按照新修訂公務員法的規定,對公務員的管理是越來越嚴格,比如對於公務員的辭退,就規定了很多種情形,如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違紀違法的,都可以辭退。

其中比較受關注的一條,就是不勝任現職工作,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但是,下列四類公務員,即使不勝任現職,不接受單位有關工作安排的,也不能辭退,具體都有哪幾類,原因究竟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去看看。

第一,因公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在職公務員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得將其辭退。公務員因公致殘的,可以享受工傷有關規定政策,不能因此而丟掉工作,如果是指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單位要根據其工作的能力來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安排其無法勝任的工作。如果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經過醫院等有關部門認定,可以辦理退休。但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一定是因公致殘,如果不是因公的,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第二,患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

這裡的患病負傷不是指因公,而是個人原因,因公本來就是不能辭退的。那麼醫療期是怎麼界定的呢?這個就得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了,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參加工作10年以內的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為6個月。參加工作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6個月,最長的為24個月。在這個期限內,是不得辭退的。同時,公務員患病或者負傷,在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參加工作年限滿十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辦理退休。


第三,女公務員在孕期哺乳期的

這一條,是專門針對女公務員的保護政策,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的,單位不能因為不勝任工作,不接受單位工作安排等原因進行辭退。畢竟這個時候辭退公務員是不人道的,也是女性公務員壓力最大的時候,這個時候辭退可能導致傷害到無辜的孩子。當然,要說明的是,產假、哺乳期都是有規定的,不是還在喂孩子奶就屬於還在哺乳期。


第四,其他法律規定情形

這一條主要是兜底條款,如果有其他法律有規定不能辭退情形的,也是不能辭退的。當然,這裡指的是辭退,不是指開除,辭退主要是指有一些違反紀律規定,但是又不適宜進行開除公職處理的情形,才這樣處理。如果是違紀需要開除處分的,那該開除還是要開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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