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作者 张荣芳

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法学会副会长


非常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对《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的一些感受。这个问题实际上来源于《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这个规定当中很明确说了,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当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此死亡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第一个问题。先说这个规定本身,实际上现在已经有很多人来解释这个规定,包括人社部也对其有一个很明确的解释,我觉得这里的相关解释倒不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这里涉及到的主体——医护及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到底是指哪一些?我们知道,武汉包括法院、各级政府部门的同志,他们都在社区提供相关服务,这些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构成工伤是没有问题的;社区工作人员也是武汉抗疫过程当中非常大的一个群体,他们构成工伤也是没有问题的;其他的比如说快递员、保洁员,物质运送司机,只要是与这一次抗疫有关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相关人员。在这个规定当中,我们很明确感受到人社部规定没有去套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在这之外出台一个新的政策。解释当中有这么一句,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规定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些从事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包括医护及相关人员,他们在工作过程当中感染其他的疾病,应该不能适用这个规定。

第二个问题。这些医护人员在防控过程当中,因为健康的原因,或者疲劳的原因导致的其他疾病。比如说这个湖北仙桃有一位医生连续工作了30多天心梗去世,最初人社局认定不是工伤,后面加速提出行政复议之后,现在改为确认为工伤了。所以我们说这个规定本身的理解的话,按这种情况那他是能认定工伤的理由到底在哪里?这是这个规定本身带来的一些思考,我想主要是这么三个方面的问题。

新政策是否是法外开恩?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现有的案例,不管是我们刘文亮医生,被认定为工伤,还是刘文雄医生,他们认定为工伤都不是直接用的人社部这个政策,而是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那如果说可以通过解释适用的话,人社部的这个规定意义何在?;是不是这些问题出来之后,有关新冠肺炎的患者,他们认定为工伤的,这个标准会冲击了我们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要对相关条例进行调整。

如果说要对这些人进行一些照顾关爱的话,我觉得可以通过其他的措施,不一定说在现行的法律之外,另行给一个特别的一个政策来。而且工伤保险是参保人预防职业灾害的一种预防基金,如果说因为这些政策,工伤赔付都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话,可能对工伤保险基金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所以正是因为有这些顾虑,湖北的几个案例当中,对工伤的认定都没有直接用人社部的政策,而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本身基础上进行的解释。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在适用过程当中,当然有很多的问题。我们知道与疾病相关的工伤认定的依据,在我们现在的制度当中,包括这么几条:第一个就是职业病。职业病实际上很难适用进来;第二个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当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刘文亮医生的工伤认定就适用了这一条。这一条在适用过程当中不准确,因为这里的事故伤害不包括疾病。还有第15条的第1项,在工作过程当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死亡的这条,当然这个用不上。因为这条规定得非常的死,但是刘文雄医生认定为工伤,用的是这一条。虽然说是在家里面突然发病死亡的,但是他实际上回家以后,晚上十点多钟还接过病人的一些咨询电话,这个可以理解为他工作过程。

这么年以来,大家一直在批评或者说在诟病这一条的相关规定。我认为,应取消“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规定,“因工作引起或者在工作中发生”这个问题应该纳入到我们现有的法律当中,重新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可以将过劳死、过劳疾病等等问题纳入到现在的工伤保险制度当中加以保护。

谢谢大家,我的分享就到这里。

附张老师PPT:

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本文由法谷团队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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