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反杀案”中公安检察的操作

来源:数说司法(justice_data)

今天,江苏昆山“反杀案”中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正当防卫。

这件举国关注的热点案件以公安机关主动撤案终结。民众一片叫好,可谓近几年最大规模的一次刷屏。

当然,也有部分筒子有些疑问,小编总结了一下大概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什么正当防卫不是由法院来判决,而是公安机关就可以决定一个人无罪了吗?

第二,既然公安机关撤案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怎么回事儿?公安机关撤案为什么还要检察机关还认定“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呢?

下面就来简单回应一下大家的疑问。

公安机关撤案的法律依据

对于侦查案件进行撤案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反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在“龙哥”持刀威胁生命的情况下构成正当防卫。也就是说不构成犯罪,故而撤销案件与法有据。

实际上,从世界范围来说,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是一个较为常规的操作。其目的是在审判前形成一个案件过滤的机制,将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直接过滤到刑事诉讼之外,让犯罪嫌疑人早获自由。

试想,如果“反杀案”非要等到正式审判阶段再判决于海明正当防卫成立,那其实无论从效率还是对于海明本身来说,都不是一个最优选择。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个啥

在昆山警方的通报中提到“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人问小编,“提前介入”是啥?

如何看待“反杀案”中公安检察的操作

准确来说“提前介入”并非一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而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实际在,早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某些大案要案采取提前介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司法解释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各地检察院要“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审活动,加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现行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规定来自201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1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对于“反杀案”这样一个全国关注的案件,并且对是否适用正当防卫也存在一定争议,因此符合“重大、疑难、复杂”的标准

同样,大家也注意到了吧,警方通报上还用到“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商请”二字很关键,这就意味着是公安机关主动提出的,那检察机关在介入也就师出有名。

实际上,江苏苏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还作为先进典型上过2015年最高检发布《检务公开典型事例》:“去年8月底,吴江女大学生高某失踪事件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苏州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并第一时间发布案件办理进展,信息被众多纸媒、网媒关注转载。”

公安撤案为啥要检察机关认定合法

也有人问既然公安机关撤案是法定职责,为啥在检察机关还要发布一个声明,认定“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呢?这不会是检察机关想蹭wifi(re’dian)吧。。。。

这个就得从检察机关的定位说起啦,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享有侦查监督权。其中,就包括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撤案没有理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并且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从数据来看,2013年到2017年5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立案达到9.8万件,追加逮捕12.4万人

所以检察机关发布的声明绝对不是蹭wifi来的,也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哦。

好了,今天就说这么多,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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