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女“能人”騙了26名受害人200萬

羊城派記者 謝穎 通訊員 黃彩華

在東莞市長安鎮開了一家文具店的老闆娘羅某謊稱可以幫小孩辦理長安鎮公辦小學學位、安排工作、辦理戶口,分別騙得26名受害人分別從1.9萬元到80多萬元不等的款項,涉案總金額高達200多萬元。2018年1月,羅某被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並被責令退賠受害人的損失。羅某不服,提出上訴。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詐騙26名家長超200萬元

現年37歲的廣東普寧女子羅某,此前在長安鎮宵邊社區開了一家文具店,經營多時。2016年至2017年期間,羅某謊稱自己可以幫忙辦理學位、安排工作、辦理戶口,並採取偽造長安鎮有關公辦小學、教育局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印章等手段,多次詐騙他人財物。

鎮上居民劉女士聽說羅某能幫忙辦“公辦學位”後,受幾個朋友相托,找羅某幫忙。羅某以幫忙辦理學位為由,騙取劉女士共82.8萬元,後在劉女士的催促下,羅某歸還28.8萬元,尚餘54萬元未還。

此外,羅凌凌以幫忙辦理學位、安排工作、辦理戶口為由,先後騙取其他25名受害人多筆款項,從1.9萬元至11萬元不等。以上合計共詐騙202萬多元,已歸還或退回30.8萬元,剩餘171萬多元被騙錢財未能繳回。

獲刑13年罰金5萬元

2017年4月28日,劉女士及其七八名朋友一起來到文具店,要求羅某還錢。雙方協商未果,劉女士當即報案。民警到場後,將其一起帶回派出所。

法庭上,羅某當庭表示認罪,但辯稱她並沒有詐騙的故意,自己的確想幫助別的小孩辦理學位,收的錢暫時用於資金週轉和償還房貸。後來家長們提前要求退錢,她才無法退錢。羅某一度情緒激動,稱家中困難,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另外,羅某的辯護律師稱,在被害人報警情況下,羅某沒有逃跑,留在現場等待處理,應當構成自首。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羅某以幫忙辦理學位、安排工作、辦理戶口等事項為誘餌,收取多名被害人錢款數額巨大,均用於資金週轉和償還房貸等個人事務上,而非用於辦理學位、安排工作的事項上,可見從一開始就有將錢據為已有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另外,羅某為了騙取家長們的信任,還偽造了當地公辦小學、教育部門的印章,以達到詐騙的目的。羅某從2016年至今長達一年半的時間,尚欠鉅額錢款無法償還家長們。故羅某的行為構成詐騙。家庭困難並非犯罪的理由,更不是從輕處罰的要件,羅某的行為不屬於法定自首情節,法院對此均不予採納。

2018年1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並責令其分別退賠被害人的損失。羅某不服,提起上訴。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審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黃琪法官對本案有關法律問題進行了解讀。

1.問:為何法院沒有認定羅某構成自首?

答:羅某歸案是在被害人劉女士帶了七八個人到其店鋪要其還錢並報警的情況下才去的派出所,客觀上沒有逃脫的可能性。另外,羅某歸案後對於大部分詐騙事實並沒有主動交待,且在公安階段一直認為其沒有騙取錢財,僅是代為辦事,不承認詐騙。因此,羅某既沒有主動投案,亦沒有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

2.問:為何沒有追究羅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答:在本案中,羅某偽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僅是實施詐騙行為的手段,與詐騙行為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係,應“擇一重罪處罰”,即在被告人同時觸犯多個刑法罪名時,選取其罪行中較為嚴重的對其定罪量刑。故在法院已認定羅某構成詐騙罪的情況下,不宜對其偽造印章的行為重複評價。

來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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